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勛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勛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勛鐿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6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6月28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3.24 │103年5月中旬至103年6月│104年7月中旬 │ │ │ │10日間之不詳時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682號 │1682號 │1682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07.04 │107.07.04 │107.07.04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59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7.04 │107.07.04 │107.07.04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11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 │ ├────────┼───────────┼───────────┼───────────┤ │罪 名│詐欺取財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4.05.26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20489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809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06.22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809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7.13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 │ │ │ │第110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