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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6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64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刑人
廖文進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廖文進(下稱受刑人)聲明意旨略以:大法官釋憲字第775號,累犯加重其刑違憲之宣告事宜,因本受刑人是累犯,經由101年度上訴字第631號判決為有期徒刑22年確定,現於臺南監獄服刑。刑法規定累犯加重其刑,大法官於108年2月份針對累犯加重本刑2分之1的規定刪除,不論犯罪情節加重,違反比例原則違憲,並刑法第48條之規定即日起失效。受刑人因毒品案件於臺南監獄服刑執行案件皆符合上述情形。請量刑關於累犯加重部分,依大法官釋憲為違憲判決,允以扣除,以利受刑人假釋之提報,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雖具狀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聲明異議」,然觀其聲明異議狀內容,並未提及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核其真意應係對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之文義聲明疑義,是本件依受刑人之真意即聲明疑義之相關規定處理,合先敘明。

三、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323號、82年度台聲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於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15號判決,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共113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7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轉讓禁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63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2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關於受刑人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31號判決既係維持原審裁判而諭知「上訴駁回」,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疑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又受刑人如就原確定判決認有累犯適用違憲等事由或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應另循非常上訴之法定程序以為救濟,尚非聲明疑義或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之範疇,附此說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6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