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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紀文勝林欽章廖健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連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連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連城(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 年7 月間因14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2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5 月、1 年4 月(共2 罪)、1 年3 月(共3 罪)、1 年2 月(共7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5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記載「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69 號」,應為「臺中地檢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69 號」之誤載,本裁定逕予更正)。而其另於同年月間同因16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共4 罪)、1 年4 月(共6 罪)、1 年3 月(共6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本院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共4 罪)、1 年3 月(共6 罪)、1 年2 月(共6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而確定(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26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 至8 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另外考量本件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8 所涉案件,同屬加入「小胖」詐欺集團所犯,時間均在106 年7 月份內密集為之,僅係因被分開起訴,才被分別定以非輕之應執行刑,若予以機械相加再為少數酌減,顯有未當,應以若該編號1 至8 均在同一案件內如何衡量應執行刑,始為適當,爰以此準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廖 健 男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27日          │106年7月28日          │106年7月27日(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8月29日          │107年8月29日          │107年8月2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
│決├──────┼───────────┼───────────┼───────────┤
│  │判        決│107年10月22日         │107年10月22日         │107年10月2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16664 號    │年度執字第16664 號    │年度執字第16664 號    │
│                │(編號1 至5 ,前經臺灣│(編號1 至5 ,前經臺灣│(編號1 至5 ,前經臺灣│
│                │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
│                │訴字第926 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926 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926 號刑事判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
│                │確定)                │確定)                │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共3罪)             │(共7罪)             │(共4罪)             │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27日(3次)   │106年7月27日(4次)   │106年7月7日(4次)    │
│                │                      │106年7月28日(3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8月29日          │107年8月29日          │107年12月26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
│決│            │                      │                      │號                    │
│  ├──────┼───────────┼───────────┼───────────┤
│  │判        決│107年10月22日         │107年10月22日         │108年2月1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
│                │年度執字第16664 號    │年度執字第16664 號    │年度執字第1175號      │
│                │(編號1 至5 ,前經臺灣│(編號1 至5 ,前經臺灣│(編號6 至8 ,前經本院│
│                │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
│                │訴字第926 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926 號刑事判決定│0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
│                │確定)                │確定)                │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月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共6罪)             │(共6罪)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7日(6次)    │106年7月7日(6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
│年  度   案   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12月26日         │107年12月26日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04│                      │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8年2月12日          │108年2月12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1175號      │年度執字第1175號      │                      │
│                │(編號6 至8 ,前經本院│(編號6 至8 ,前經本院│                      │
│                │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5│                      │
│                │0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0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2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