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柏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3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柏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柏鈞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 年4 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方柏鈞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12罪曾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9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2 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0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4 月26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方柏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8日 │①106年5月9日 │106年6月20日 ││ │ │②106年9月16日 │ ││ │ │③106年9月26日 │ │├──────┼───────────┼───────────┼───────────┤│偵查機關 │臺南地檢106年度速偵字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第1164號 │13005號等 │15273號 │├─┬────┼───────────┼───────────┼───────────┤│最│法院 │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308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日 │107年4月20日 │107年5月15日 │├─┼────┼───────────┼───────────┼───────────┤│確│法院 │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定├────┼───────────┼───────────┼───────────┤│判│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308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決├────┼───────────┼───────────┼───────────┤│ │判決確定│106年12月8日 │107年5月15日 │107年6月12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得易勞 │得易勞 │├──────┼───────────┼───────────┼───────────┤│備 註 │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68號 │3699號 │4455號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4月16日 │106年4月22日 │106年4月22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12126號 │6275號等 │6275號等 │├─┬────┼───────────┼───────────┼───────────┤│最│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2432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393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39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 │107年7月24日 │107年7月24日 │├─┼────┼───────────┼───────────┼───────────┤│確│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定├────┼───────────┼───────────┼───────────┤│判│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2432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393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393號 ││決├────┼───────────┼───────────┼───────────┤│ │判決確定│107年6月25日 │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得易勞 │得易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267號 ││ │14119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224號)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①106年4月26日 │106年9月13日 │106年4月15日 ││ │②106年4月25日 │ │ ││ │③106年6月7日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第102號等 │17617號 │12126號 │├─┬────┼───────────┼───────────┼───────────┤│最│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 │107年10月11日 │107年12月27日 │├─┼────┼───────────┼───────────┼───────────┤│確│法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 ││決├────┼───────────┼───────────┼───────────┤│ │判決確定│107年9月25日 │107年11月2日 │108年1月18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得易勞 │得易勞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14613號 │6665號 │2451號 │└──────┴───────────┴───────────┴───────────┘┌──────┬───────────┬───────────┬───────────┐│編 號 │ 10 │ 11 │ 以下空白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8月27日 │106年10月24日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25820號等 │25820號等 │ │├─┬────┼───────────┼───────────┤ ││最│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 │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5日 │107年10月5日 │ │├─┼────┼───────────┼───────────┤ ││確│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 │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 │ ││決├────┼───────────┼───────────┤ ││ │判決確定│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得易勞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5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