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4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紀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
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4 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紀文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26日 │107年9月13日 │107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5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57 │107年度毒偵字第3472 ││ │ │號 │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45 │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3149 ││實│ │號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7年10月16日 │ 107年11月30日 │ 108年1月28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0 │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3149 ││決│ │號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5日 │ 108年2月26日 │ 108年3月18日 ││ │ │ │ (撤回上訴)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 │號 │號 │號 ││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9月) │刑1年9月) │刑1年9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8月21日 │107年6月13日 │107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850 │107年度毒偵字第2851 │108年度偵字第567號 ││ │號 │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99 ││實│ │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30日 │ 109年2月20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99 ││決│ │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1日 │ 108年5月15日 │ 109年3月25日 ││ │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109年度執字第5059號 ││ │號 │號 │ ││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 ││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9月) │刑1年9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