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姿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姿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姿慧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 至8所示各罪(共31罪),曾經本院以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檢察官僅就受刑人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因未據上訴,已先確定,嗣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將前開上訴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 號、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判決就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即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及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附表1 至6 所示各罪(共25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姿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 │(共3罪) │(共3罪) │(共4罪) │├────────┼──────────┼──────────┼──────────┤│犯 罪 日 期│①107年1月3日 │①107年1月6日 │①107年1月6日 ││ │②107年1月14日 │②107年1月16日 │②107年1月12日 ││ │③107年1月15日 │③107年1月17日 │③107年1月15日 ││ │ │ │④107年1月16日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判 決│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高分檢108 年度執更字第848 號(附表編號1 至6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 年6 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5月 │有期徒刑8月 ││ │(共2罪) │(共3罪) │(共10罪) │├────────┼──────────┼──────────┼──────────┤│犯 罪 日 期│①106年12月28日起至 │①107年1月2日起至同 │107年1月4日起至同年 ││ │ 107年1月9日止 │ 年月4日止 │月17日止 ││ │②106年12月28日起至 │②106年12月24日起至 │ ││ │ 107年1月15日止 │ 107年1月12日止 │ ││ │ │③107年1月4日起至同 │ ││ │ │ 年月17日止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判 決│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高分檢108 年度執更字第848 號(附表編號1 至6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 年6 月) │└────────┴────────────────────────────────┘┌────────┬──────────┬──────────┬──────────┐│編 號│ 7 │ 8 │ 本欄空白 │├────────┼──────────┼──────────┼──────────┤│罪 名│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未遂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共5罪) │(共1罪) │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 │ ││ │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 ││ │ │2268號 │第31號 │ ││ ├────┼──────────┼──────────┼──────────┤│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9年1月22日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 │ ││ │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 ││ │ │2268號 │第31號 │ ││ ├────┼──────────┼──────────┼──────────┤│ │判 決│108年4月19日 │109年3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尚未執行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第992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