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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偉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偉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偉嘉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6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9年6月23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又附表編號2該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4815元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    │收受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7月           │
│                │                      │金新臺幣6萬4815元)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29日          │103年4月6日           │103年5、6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字 │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第384號               │第111號               │1588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投簡字第3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8月31日          │108年5月16日          │109年5月7日           │
├─┼──────┼───────────┼───────────┼───────────┤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投簡字第3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3日          │108年8月13日          │109年6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備            註│2728號(已執行完畢)  │3555號                │1341號                │
│                ├───────────┴───────────┼───────────┤
│                │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本欄空白)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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