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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柏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至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9年10月5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
│                │                        │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
│                │                        │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
├────────┼────────────┼────────────┼────────────┤
│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24日            │106年10月8、11、12、18、│106年8月1日、106年10月中│
│                │                        │31日                    │旬、106年10月6、11、12、│
│                │                        │                        │20、23、25、26、30日、  │
│                │                        │                        │106年11月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第51號                  │3704號                  │6156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46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3月5日             │108年8月14日            │108年10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46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9日            │109年7月16日            │109年2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本欄空白)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8476號(已執行完畢)    │2519號                  │5731號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有期徒刑1年2月(9罪)   │                        │                        │
│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                        │                        │
│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                        │                        │
│                │有期徒刑1年5月(1罪)   │                        │                        │
│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27、29日、106年8│106年7月24日            │                        │
│                │月3、4、6日、106年10月23│                        │                        │
│                │日、106年11月3、4、5、6 │                        │                        │
│                │、7、8、9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                │5998號等                │5998號等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號 │109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1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30日           │109年8月5日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2號    │109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1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1日            │109年9月2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11│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號                      │303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0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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