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柏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至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9年10月5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 │ │ │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 │ │ │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 ├────────┼────────────┼────────────┼────────────┤ │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24日 │106年10月8、11、12、18、│106年8月1日、106年10月中│ │ │ │31日 │旬、106年10月6、11、12、│ │ │ │ │20、23、25、26、30日、 │ │ │ │ │106年11月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第51號 │3704號 │6156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46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3月5日 │108年8月14日 │108年10月2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46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9日 │109年7月16日 │109年2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本欄空白)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8476號(已執行完畢) │2519號 │5731號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有期徒刑1年2月(9罪) │ │ │ │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 │ │ │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 │ │ │ │有期徒刑1年5月(1罪) │ │ │ │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27、29日、106年8│106年7月24日 │ │ │ │月3、4、6日、106年10月23│ │ │ │ │日、106年11月3、4、5、6 │ │ │ │ │、7、8、9日 │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 │5998號等 │5998號等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號 │109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1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30日 │109年8月5日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2號 │109年度金上更二字第11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1日 │109年9月2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11│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號 │303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