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錚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9年1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聲字第420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5號、268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21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2年2月及附表編號11所示之有期徒刑3年7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12次) │(3次) │ │├────────┼─────────┼─────────┼─────────┤│犯 罪 日 期│①106.12.12 │①107.3.15 │107.4.13 ││ │②106.12.20-12.22 │②107.3.20 │ ││ │③106.12.27-12.28 │③107.3.20-3.22 │ ││ │④106.12.28 │ │ ││ │⑤106.12.28 │ │ ││ │⑥107.1.4 │ │ ││ │⑦107.1.5 │ │ ││ │⑧107.1.11-1.12 │ │ ││ │⑨107.1.12 │ │ ││ │⑩107.2.2 │ │ ││ │⑪107.2.2 │ │ ││ │⑫107.4.2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1373│107年度偵字第11373│107年度偵字第21066││ │號、107年度少連偵 │號、107年度少連偵 │號 ││ │字第268、307號 │字第268、307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039 │107年度訴字第2039 │107年度訴字第3076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9月26日 │107年9月26日 │108年3月13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039 │107年度訴字第2039 │107年度訴字第3076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 │ │(4次) │ │├────────┼─────────┼─────────┼─────────┤│犯 罪 日 期│107.4.13 │①107.4.3 │107.4.11 ││ │ │②107.4.3 │ ││ │ │③107.4.3 │ ││ │ │④107.4.3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21066│107年度偵字第5842 │107年度偵字第17311││ │號 │、6573、7173號、臺│、19245號 ││ │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 │7年度偵字第16342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076 │107年度訴字第1016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5月7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076 │107年度訴字第1016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 │ │號 │號 │ ││判 決├────┼─────────┼─────────┼─────────┤│ │判 決│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26日 │108年6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3次) │ │├────────┼─────────┼─────────┼─────────┤│犯 罪 日 期│107.3.21 │①107.3.22 │107.3.27 ││ │ │②107.3.29 │ ││ │ │③107.3.29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22526│107年度偵字第22526│107年度偵字第22526││ │、24468號 │、24468號 │、24468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08年度上訴字第103││ │ │3號 │3號 │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08年度上訴字第103││ │ │3號 │3號 │3號 ││判 決├────┼─────────┼─────────┼─────────┤│ │判 決│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107.3.2 │ 106.11.30 │ 107.1.23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5673│107年度偵字第10361│107年度偵字第14694││ │號 │號 │號、107年度少連偵 ││ │ │ │字第197號、107年度││ │ │ │偵字第2614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826號│107年度訴字第1095 │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2127、213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7月11日 │108年8月21日 │108年11月26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826號│107年度訴字第1095 │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2127、2139號 ││判 決├────┼─────────┼─────────┼─────────┤│ │判 決│108年8月19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編 號│ 13 │ │ │├────────┼─────────┼─────────┼─────────┤│罪 名│ 詐欺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3次) │ │ │├────────┼─────────┼─────────┼─────────┤│犯 罪 日 期│①107.2.2 │ │ ││ │②107.4.13 │ │ ││ │③107.4.13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4694│ │ ││ │號、107年度少連偵 │ │ ││ │字第197號、107年度│ │ ││ │偵字第26145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 │2127、2139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 │2127、2139號 │ │ ││判 決├────┼─────────┼─────────┼─────────┤│ │判 決│108年12月16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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