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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意聰田德煙李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正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正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正倫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7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3條定有明文。是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正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23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65號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436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45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復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周正倫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7月10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李 明 鴻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肇事逃逸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
│                │                  │(判2次)         │(判3次)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09日     │106年03月14日至106│106年04月06日至106│
│                │                  │年03月15日        │年04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75號        │字第11849號等     │字第11849號等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59│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436號、107年度交上│436號、107年度交上│
│  │            │                  │訴字第445號       │訴字第445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05月31日     │107年08月02日     │107年08月02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59│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決│            │號                │4168號            │146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26日     │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0946號(發監 │字第17173號(編號2│字第17173號(編號2│
│                │執行完畢)        │至5定刑1年10月)  │至5定刑1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肇事逃逸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04月06日     │106年05月18日     │105年06月02日至105│
│                │                  │                  │年06月0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849號等     │字第11849號等     │偵字第16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少上訴字第 │
│實│            │436號、107年度交上│436號、107年度交上│6號               │
│  │            │訴字第445號       │訴字第445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08月02日     │107年08月02日     │109年02月25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9年度台上字第   │
│決│            │4168號            │4168號            │2690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109年05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 │
│                │字第17173號(編號 │字第17173號(編號 │刑執字第14號      │
│                │2至5定刑1年10月) │2至5定刑1年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6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