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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田德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均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均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均翰(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中地院、新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倘若有其他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未經檢察官於本案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則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一併定應執行刑,本院無由於本案審酌其未於本案一併聲請之罪,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均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8日 │108年6月20日 │108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23823號、橋頭 │字第27639號 │字第28513、30827號││ │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 │11415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94│109年度金訴字第51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 │ │號 │號 │136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4月29日 │109年6月24日 │109年9月30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94│109年度金訴字第51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 │ │號 │號 │1361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6月12日 │109年8月5日 │109年11月2日 ││ │日 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社會勞動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字第9528號 │字第11639號 │字第17010號 ││ │(109年度執緝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1552號) │執助字第1915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5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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