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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邱鼎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宏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家宏(下稱被告)因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2日羈押,至110年2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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