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家宏
- 選任辯護人
- 張右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家宏(下稱被告)因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2日羈押,至110年2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