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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唐光義王邁揚劉柏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品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品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品浩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 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劉品浩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4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附表所犯各罪同屬詐欺罪)、相互關係、時間間隔(犯罪時間自106年9月間至同年月10月間)、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依比例及公平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品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6罪)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20日至24日 │①106年10月12日 │①106年10月9日至10日 ││ │ │②106年10月8日 │②106年10月9日 ││ │ │③106年10月19日 │③106年10月12日至13日 ││ │ │④-⑦均為106年10月15日│④106年10月26日 ││ │ │ │⑤106年10月25日至26日 ││ │ │ │⑥106年10月24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6795號等 │5431號等 │5431號等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 │108年6月17日 │108年6月17日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 ││決├────┼───────────┼───────────┼───────────┤│ │判決確定│108年3月19日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6204號 │5765號(臺中地方檢察 │5765號(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541 │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541 ││ │ │號,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號,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06年9月19日 │①②106年10月12日 │106年9月22日至26日 ││ │②106年10月25日 │③106年10月8日 │ ││ │ │④-⑥106年10月15日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5431號等 │5431號等 │字第4號等 │├─┬────┼───────────┼───────────┼───────────┤│最│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7日 │108年6月17日 │108年9月16日 │├─┼────┼───────────┼───────────┼───────────┤│確│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756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18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5765號(臺中地方檢察 │5765號(臺中地方檢察 │6764號(臺中地檢109年 ││ │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541 │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541 │度執助字第440號,編號 ││ │號,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號,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6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2年)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1罪)│├──────┼───────────┼───────────┼───────────┤│犯罪日期 │①106年9月11日至12日 │①106年9月20日 │①106年9月15日至18日 ││ │②106年9月21日至23日 │②106年9月21日 │②-④106年9月20日 ││ │③106年10月11日 │ │⑤⑧106年9月21日 ││ │ │ │⑥106年9月19日至21日 ││ │ │ │⑦106年9月22日至23日 ││ │ │ │⑨106年10月10日至18日 ││ │ │ │⑩106年10月19日 ││ │ │ │⑪106年10月21日 │├──────┼───────────┼───────────┼───────────┤│偵查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字第4號等 │字第4號等 │字第4號等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8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6764號(臺中地檢109年 │6764號(臺中地檢109年 │6764號(臺中地檢109年 ││ │度執助字第440號,編號 │度執助字第440號,編號 │度執助字第440號,編號 ││ │6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 │2年) │2年)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犯罪日期 │①106年9月23至24日 │①106年10月14日 │①106年9月19日 ││ │②106年10月31日 │②106年9月30至10月1日 │②106年9月22日 ││ │③106年10月中至17日 │ 日 │③106年10月27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29461號等 │29461號等 │29461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實│ │號等 │號等 │號等 ││審├────┼───────────┼───────────┼───────────┤│ │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決│ │號等 │號等 │號等 ││ ├────┼───────────┼───────────┼───────────┤│ │判決確定│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10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1753號(編號10至14曾定│1753號(編號10至14曾定│1753號(編號10至14曾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編 號 │ 13 │ 14 │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8罪)│有期徒刑1年(3罪) │ │├──────┼───────────┼───────────┼───────────┤│犯罪日期 │①④-⑥106年9月19日 │①106年10月14日 │ ││ │②⑰106年9月30日 │②106年9月30日 │ ││ │③⑦⑧⑲106年9月23日 │③106年9月22日 │ ││ │⑨⑩106年10月7日 │ │ ││ │⑪-⑬㉘106年10月14日 │ │ ││ │⑭106年10月18日 │ │ ││ │⑮⑯106年10月16日 │ │ ││ │⑱106年10月13日 │ │ ││ │⑳106年9月22日至23日 │ │ ││ │㉑106年10月31日 │ │ ││ │㉒㉓106年10月27日 │ │ ││ │㉔-㉖106年10月31日 │ │ ││ │㉗106年9月22日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29461號等 │29461號等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 ││實│ │號等 │號等 │ ││審├────┼───────────┼───────────┼───────────┤│ │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判│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 ││決│ │號等 │號等 │ ││ ├────┼───────────┼───────────┼───────────┤│ │判決確定│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10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1753號(編號10至14曾定│1753號(編號10至14曾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劉 柏 駿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7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