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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梁堯銘許文碩王鏗普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00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欣諭
即被告
劉品浩
即被告
黃羿太
被告
蘇俊達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及補充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之貳之四之㈠之5第1行關於「如附表五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五之一各編號」,並補充附表五之一為如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或受命法官之處分,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或處分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且漏未併予檢附附表五之一所示之內容,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及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五之一: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黃羿太經查扣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扣案物 1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1張   2 新台幣34500元 3 APPLE牌手機IPHONE6(IMEI:000000000000000、號碼:0000000000)1支 4 宅配包裹封面(寄件人:湯帝娜)1個   5  宅配包裹封面(寄件人:林唐濱)1個 6 身分證、健保卡影本(湯帝娜)1張 7 身分證、健保卡影本(林唐濱)1張 8 郵局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9 台灣企銀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1張 10 郵局帳戶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11 台灣企銀帳戶影本(帳號:00000000000)1張 12 新光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1張 13 永豐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 14 新光、永豐銀行帳戶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張 (即原審民國108年3月28日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附表四,扣押物品名稱及內容則依扣押物品目錄表內容記載之,參警卷一第139頁,警卷三第183、18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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