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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胡文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俊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俊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 年6 月4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加重詐欺罪、時間間隔相近、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聲字第32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 所示各罪,曾經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等情,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各次所定之執行刑所處刑期之總和(有期徒刑6 年2 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受刑人蘇俊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 年6 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④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⑤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編號1 至3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聲字第32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 │年7 月確定。 │├────────┼───────────┬───────────┬────────────┤│犯 罪 日 期│①106年9月24日 │②106 年9 月30日 │106 年10月20日 ││ │ │ │ ││ ├───────────┼───────────┤ ││ │③106年9月30日 │④106年9月30日 │ ││ ├───────────┼───────────┤ ││ │⑤106年10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8970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1233號、第6795號│├─┬──────┼───────────────────────┼────────────┤│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107 年度訴字第953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10月26日 │ 107 年12月6日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107 年度訴字第953 號 ││決├──────┼───────────────────────┼────────────┤│ │判 決│ 108年1月24日 │ 108年3月4日 ││ │確 定 日 期│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7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度執字第4078號 │└────────┴───────────────────────┴────────────┘┌────────┬────────────────────────────────────┐│編 號│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1年4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③有期徒刑1年3月│④有期徒刑1年3 月 ││ ├────────┼────────┼────────┼─────────┤│ │⑤有期徒刑1年6月│⑥有期徒刑1年3月│⑦有期徒刑1年3月│⑧有期徒刑1年3 月 ││ ├────────┼────────┼────────┼─────────┤│ │⑨有期徒刑1年3月│⑩有期徒刑1年3月│⑪有期徒刑1年3月│⑫有期徒刑1年3 月 ││ ├────────┼────────┼────────┼─────────┤│ │⑬有期徒刑1年5月│⑭有期徒刑1年2月│⑮有期徒刑1年3月│⑯有期徒刑1年3 月 ││ ├────────┼────────┼────────┼─────────┤│ │⑰有期徒刑1年3月│⑱有期徒刑1年3月│⑲有期徒刑1年3月│⑳有期徒刑1年3 月 ││ ├────────┼────────┼────────┼─────────┤│ │㉑有期徒刑1年2月│㉒有期徒刑1年3月│㉓有期徒刑1年3月│㉔有期徒刑1年3 月 ││ ├────────┼────────┼────────┼─────────┤│ │㉕有期徒刑1年3月│㉖有期徒刑1年3月│㉗有期徒刑1年4月│㉘有期徒刑1年3 月 ││ ├────────┼────────┼────────┼─────────┤│ │㉙有期徒刑1年3月│㉚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編號1 至3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聲字第32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7 月確定。 │├────────┼────────┬────────┬────────┬─────────┤│犯 罪 日 期│①106 年9 月19日│②106 年9 月19日│③106 年9 月30日│④106 年9 月23日 ││ ├────────┼────────┼────────┼─────────┤│ │⑤106 年9 月23日│⑥106 年9 月19日│⑦106 年9 月19日│⑧106 年9 月19日 ││ ├────────┼────────┼────────┼─────────┤│ │⑨106 年9 月23日│⑩106 年9 月23日│⑪106 年10月7日 │⑫106 年10月7日 ││ ├────────┼────────┼────────┼─────────┤│ │⑬106 年10月13日│⑭106 年10月14日│⑮106 年10月14日│⑯106 年10月14日 ││ ├────────┼────────┼────────┼─────────┤│ │⑰106 年10月14日│⑱106 年10月18日│⑲106 年10月16日│⑳106 年10月16日 ││ ├────────┼────────┼────────┼─────────┤│ │㉑106 年9 月30日│㉒106 年9 月30日│㉓106 年10月13日│㉔106 年9 月23日 ││ ├────────┼────────┼────────┼─────────┤│ │㉕106 年9 月22日│㉖106 年10月31日│㉗106 年9 月22日│㉘106 年9 月22日 ││ ├────────┼────────┼────────┼─────────┤│ │㉙106 年10月14日│㉚106 年10月中旬│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9461 號、第29984 號、第31656 號;移送併││年 度 案 號│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31 號、第229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00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526 號,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17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 │度偵字第253 號、第2291號、第3321號、第3862號、第8667號、第9818號、第1055││ │6 號、第11387 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號、第1198號、第1199號、第120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11日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 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號、第1198號、第1199號、第1200號 ││決├──────┼────────────────────────────────────┤│ │判 決│ 109年1月10日 ││ │確 定 日 期│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1753號 │└────────┴────────────────────────────────────┘┌────────┬────────────────────────────────────┐│編 號│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1年4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③有期徒刑1年3月│④有期徒刑1年3月 ││ ├────────┼────────┼────────┼─────────┤│ │⑤有期徒刑1年4月│⑥有期徒刑1年4月│⑦有期徒刑1年4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①106 年9 月20日│②106 年9 月21日│③106 年9 月27日│④106 年9 月29 日 ││ ├────────┼────────┼────────┼─────────┤│ │⑤106 年10月6 日│⑥106 年10月12日│⑦106 年9 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731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245 號 ││年 度 案 號│ │├─┬──────┼────────────────────────────────────┤│最│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8 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2月4日 │├─┼──────┼────────────────────────────────────┤│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 108 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判├──────┼────────────────────────────────────┤│決│判 決│ 109年3月9日 ││ │確 定 日 期│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35號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