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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哲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哲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哲安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1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1、4、6、7、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11月19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
├────────┼──────────┼──────────┼──────────┤
│犯   罪   日  期│107.10.21           │107.10.12           │107.12.27           │
│                │                    │                    │108.01.02           │
│                │                    │                    │108.01.02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字第4780號          │第5300等號          │第5300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3.27           │108.06.25           │108.06.25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4.18           │108.07.22           │108.07.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備            註│第7024號            │第11231號           │第11231號           │                    
│                ├──────────┴──────────┴──────────┤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9.05           │107.10.12               │107.10.12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
│                │第5300等號          │4623等號                │4623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6.25           │108.08.27(上午9:28宣判)│108.08.27(上午9:28宣判)│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1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7.22           │108.09.23               │108.09.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備            註│第11232號           │13983號                 │13984號                 │
│                ├──────────┴────────────┴────────────┤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01.06               │107.11.22               │                    │
├────────┼────────────┼────────────┼──────────┤
│偵查 (自訴) 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4623等號                │3511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620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8.27(上午9:28宣判)│108.08.27(上午10時宣判)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620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9.23               │108.09.20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13984號                 │15425號                 │                    │
│備            註├────────────┤                        │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3年4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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