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哲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哲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哲安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1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1、4、6、7、8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11月19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 ├────────┼──────────┼──────────┼──────────┤ │犯 罪 日 期│107.10.21 │107.10.12 │107.12.27 │ │ │ │ │108.01.02 │ │ │ │ │108.01.02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字第4780號 │第5300等號 │第5300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3.27 │108.06.25 │108.06.25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4.18 │108.07.22 │108.07.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備 註│第7024號 │第11231號 │第11231號 │ │ ├──────────┴──────────┴──────────┤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9.05 │107.10.12 │107.10.12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 │ │第5300等號 │4623等號 │4623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6.25 │108.08.27(上午9:28宣判)│108.08.27(上午9:28宣判)│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362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1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7.22 │108.09.23 │108.09.2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備 註│第11232號 │13983號 │13984號 │ │ ├──────────┴────────────┴────────────┤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01.06 │107.11.22 │ │ ├────────┼────────────┼────────────┼──────────┤ │偵查 (自訴) 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4623等號 │3511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620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8.27(上午9:28宣判)│108.08.27(上午10時宣判)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620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9.23 │108.09.20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13984號 │15425號 │ │ │備 註├────────────┤ │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3年4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