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雨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雨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雨瑄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雨瑄(下稱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取財2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8年12 月18 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38、2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在案【編號8原宣告刑亦為1年2月(1 罪)】。是本院定本件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22罪宣告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四、再按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2罪,核屬詐欺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類似,所侵害者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係屬侵害個人之財產法益,惟被害人不同),犯罪之時間間隔非遠(自107年11月下旬起迄至同年12月中旬止)。再參以上揭各罪,各次之犯罪時間不僅相近,且係加入同一詐欺犯罪集團,足徵其所犯各罪間具關聯性,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綜上各情,本院經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對於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雨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財罪 │財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共2罪) │ (共6罪) │ (共7罪) │├─────────┼─────────┼─────────┼─────────┤│犯 罪 日 期 │第1罪:107年12月7 │第1罪:107年12月10│第1罪:107年11月30││ │ 日、107年12│ 日至107年12│ 日 ││ │ 月11日 │ 月11日 │ ││ │(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第2罪:107年12月2 ││ │ │ │ 日至107年12││ │第2罪:107年11月30│第2罪:107年11月29│ 月5日 ││ │ 日後之某日 │ 日至107年11│(論以接續犯一罪)││ │ 、107年12月│ 月30日 │ ││ │ 3日至107年1│(論以接續犯一罪)│第3罪:107年12月3 ││ │ 2月5日 │ │ 日至107年12││ │(論以接續犯一罪)│第3罪:107年11月28│ 月5日 ││ │ │ 日至107年11│(論以接續犯一罪)││ │ │ 月30日 │ ││ │ │(論以接續犯一罪)│第4罪:107年12月4 ││ │ │ │ 日至107年12││ │ │第4罪:107年12月4 │ 月5日 ││ │ │ 日至107年12│(論以接續犯一罪)││ │ │ 月5日 │ ││ │ │(論以接續犯一罪)│第5罪:107年12月6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日 ││ │ │ 僅記載107年12月4│ ││ │ │ 日) │第6罪:107年12月9 ││ │ │ │ 日至107年12││ │ │第5罪:107年12月5 │ 月10日 ││ │ │ 日 │(論以接續犯一罪)││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第6罪:107年12月6 │ 僅記載107年12月 ││ │ │ 日 │ 10日) ││ │ │ │ ││ │ │ │第7罪:107年12月10││ │ │ │ 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604號、108年│字第18604號、108年│字第18604號、108年││ │度少連偵字第348、 │度少連偵字第348、 │度少連偵字第348、 ││ │386號 │386號 │386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8年度金訴字第138││實│ │、203號 │、203號 │、20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8年度金訴字第138││決│ │、203號 │、203號 │、20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字第4288號【編號1 │字第4288號【編號1 │字第4288號【編號1 ││ │至8(原宣告刑為1年│至8(原宣告刑為1年│至8(原宣告刑為1年││ │2月)曾定刑2年10月│2月)曾定刑2年10月│2月)曾定刑2年10月││ │】 │】 │】 │└─────────┴─────────┴─────────┴─────────┘附表:受刑人陳雨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財罪 │財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共2罪) │ │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第1罪:107年12月4 │107年11月29日、107│第1罪:107年12月4 ││ │ 日至107年12│年12月3日至107年12│ 日至107年12││ │ 月5日 │月5日 │ 月5日 ││ │(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僅記載107年12月4│ 僅記載107年11月2│第2罪:107年12月3 ││ │ 日) │ 9日至107年12月5 │ 日至107年12││ │ │ 日) │ 月5日 ││ │第2罪:107年12月2 │ │(論以接續犯一罪)││ │ 日至107年12│ │ ││ │ 月5日 │ │ ││ │(論以接續犯一罪)│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604號、108年│字第18604號、108年│字第18604號、108年││ │度少連偵字第348、 │度少連偵字第348、 │度少連偵字第348、 ││ │386號 │386號 │386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8年度金訴字第138││實│ │、203號 │、203號 │、203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8年度金訴字第138││決│ │、203號 │、203號 │、20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字第4288號【編號1 │字第4288號【編號1 │字第4288號【編號1 ││ │至8(原宣告刑為1年│至8(原宣告刑為1年│至8(原宣告刑為1年││ │2月)曾定刑2年10月│2月)曾定刑2年10月│2月)曾定刑2年10月││ │】 │】 │】 │└─────────┴─────────┴─────────┴─────────┘附表:受刑人陳雨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7 │ 8 │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財罪 │財罪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4日至107 │107年11月22日、107│ ││ │年12月5日 │年11月30日 │ ││ │(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604號、108年│字第18604號、108年│ ││ │度少連偵字第348、 │度少連偵字第348、 │ ││ │386號 │386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 ││實│ │、203號 │841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18日 │109年5月29日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38│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 ││決│ │、203號 │841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3日 │109年7月1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字第4288號【編號1 │字第11256號【編號1│ ││ │至8(原宣告刑為1年│至8(原宣告刑為1年│ ││ │2月)曾定刑2年10月│2月)曾定刑2年10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