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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松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松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松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6至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施松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6.08.22 │106.09.09 │106.05.23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210號等 │第1210號等 │第806號 │├─┬──────┼───────────┼───────────┼───────────┤│最│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4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41號 │107年度埔簡字第19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6.12.26 │106.12.26 │107.02.09 │├─┼──────┼───────────┼───────────┼───────────┤│確│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4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41號 │107年度埔簡字第19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02.01 │107.02.01 │107.03.23 │├─┴──────┼───────────┴───────────┴───────────┤│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785號(附表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105.11.16採尿時回溯96 │105.11.29採尿時回溯96 │106.11.28 ││ │小時內 │小時內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274號等 │第274號等 │782號等 │├─┬──────┼───────────┼───────────┼───────────┤│最│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02號 │106年度易字第20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7.03.29 │107.03.29 │109.02.27 │├─┼──────┼───────────┼───────────┼───────────┤│確│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02號 │106年度易字第20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04.21 │107.04.21 │109.03.31 │├─┴──────┼───────────┴───────────┼───────────┤│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785號(附表編號1至5經定│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169││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4號(附表編號6至12經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6.11.28 │106.12.19 │106.11.27 ││ │ │106.12.27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782號等 │782號等 │782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9.02.27 │109.02.27 │109.02.27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03.31 │109.03.31 │109.03.31 │├─┴──────┼───────────┴───────────┴───────────┤│備 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1694號(附表編號6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3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106.12.01 │106.12.21 │106.12.23 ││ │ │106.12.29 │ ││ │ │107.01.29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782號等 │782號等 │782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9.02.27 │109.02.27 │109.02.27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03.31 │109.03.31 │109.03.31 │├─┴──────┼───────────┴───────────┴───────────┤│備 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1694號(附表編號6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1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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