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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鑫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鑫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鑫連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鑫連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李鑫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鑫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間起至103年12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 │月間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第13126號 │第1891號 │第1891號 ││ │ │ │ │├───┬────┼───────────┼───────────┼────────────┤│ │法 院│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4.20 │109.2.27 │109.2.27 ││ │ │ │ │ │├───┼────┼───────────┼───────────┼────────────┤│確 定│法 院│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 │ │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6.5.9 │109.4.6 │109.4.6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4184號 │6447號 │6447號 ││ │(編號1至編號3定應執行│(編號1至編號3定應執行│(編號1至編號3定應執行有││ │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 │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 │期徒刑1年,已執畢) ││ │ │ │ │└────────┴───────────┴───────────┴────────────┘受刑人李鑫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第8990號 │第8990號 │第8990號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最 後│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7.7 │109.7.7 │109.7.7 ││ │ │ │ │ │├───┼────┼───────────┼───────────┼────────────┤│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 │ │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9.8.7 │109.8.7 │109.8.7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12708號 │12708號 │12708號 ││ │(編號4至編號6定應執行│(編號4至編號6定應執行│(編號4至編號6定應執行有││ │有期徒刑10月,尚未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尚未執行│期徒刑10月,尚未執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1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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