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姚潤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潤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潤學(下稱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誤引刑法第51條第5款、贅引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本院均逕予更正)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50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7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50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5日、以及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 70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32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姚潤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毀棄損壞 │ 毀棄損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 拘役40日 │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06.06.23 │ 106.06.23 │ 108.02.26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33555號 │33555號 │13680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 │ 108年度上易字 │ 109年度上易字 ││實│ │ 第728號 │ 第728號 │ 第9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8.30 │ 108.08.30 │ 109.04.29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 │ 108年度上易字 │ 109年度上易字 ││決│ │ 第728號 │ 第728號 │ 第9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8.30 │ 108.08.30 │ 109.04.29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981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臺中地檢109度執字第 ││ │應執行拘役80日,已執畢) │8415號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643號(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拘役95日) │└────────┴───────────────────────────────────┘┌────────┬───────────┬───────────┬───────────┐│編 號│ 4 │ 5 │ │├────────┼───────────┼───────────┼───────────┤│罪 名│ 傷害 │ 傷害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 拘役40日 │ │├────────┼───────────┼───────────┼───────────┤│犯 罪 日 期│ 107.02.20 │ 106.11.09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6833、10947、27953號 │6833、10947、27953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 │ 109年度上易字 │ ││實│ │ 第320號 │ 第320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9.05.28 │ 109.05.28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 │ 109年度上易字 │ ││決│ │ 第320號 │ 第320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28 │ 109.05.28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647號(附表編號4至5經定 │ ││ │應執行拘役7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