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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胡忠文楊欣怡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俊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俊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達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蘇俊達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與附表編號15所處有期徒刑1年4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蘇俊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09.24 │ 106.09.30至106.10.01 │ 106.09.30 ││ │ 106.09.30 │ │ ││ │ 106.10.06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8970號 │28970號 │28970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 ├────┼───────────┼───────────┼───────────┤│ │判決日期│ 107.10.26 │ 107.10.26 │ 107.10.26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 ├────┼───────────┼───────────┼───────────┤│ │判決日期│ 108.01.24 │ 108.01.24 │ 108.01.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10.24 │ 106.09.23-24 │ 106.10.13 ││ │ │ 106.10.16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233、6795號 │29461、29984、31656號 │29461、29984、31656號 ││ │ │,移送併案案號:臺中地│,移送併案案號:臺中地││ │ │檢107年度偵字第831、22│檢107年度偵字第831、22││ │ │9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9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 │ │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 │ │、2291、3321、3862、86│、2291、3321、3862、86││ │ │67、9818、10556、11387│67、9818、10556、11387││ │ │號,移送併案案號:士林│號,移送併案案號:士林││ │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007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007 ││ │ │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 │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 ││ │ │字第526號、苗栗地檢108│字第526號、苗栗地檢108││ │ │年度偵緝字第17號 │年度偵緝字第17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 │ │ │、1198、1199、1200號 │、1198、1199、1200號 ││ ├────┼───────────┼───────────┼───────────┤│ │判決日期│ 107.12.06 │ 108.12.11 │ 108.12.11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 │ │ │、1198、1199、1200號 │、1198、1199、1200號 ││ ├────┼───────────┼───────────┼───────────┤│ │判決日期│ 108.03.04 │ 109.01.10 │ 109.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6.09.19 │ 106.09.19-106.10.31 │ 106.09.30 ││ │ 106.09.22 │ │ 106.10.1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9461、29984、31656號 │29461、29984、31656號 │29461、29984、31656號 ││ │,移送併案案號:臺中地│,移送併案案號:臺中地│,移送併案案號:臺中地││ │檢107年度偵字第831、22│檢107年度偵字第831、22│檢107年度偵字第831、22││ │9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9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9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 │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 │、2291、3321、3862、86│、2291、3321、3862、86│、2291、3321、3862、86││ │67、9818、10556、11387│67、9818、10556、11387│67、9818、10556、11387││ │號,移送併案案號:士林│號,移送併案案號:士林│號,移送併案案號:士林││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007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007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007 ││ │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 │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 │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 ││ │字第526號、苗栗地檢108│字第526號、苗栗地檢108│字第526號、苗栗地檢108││ │年度偵緝字第17號 │年度偵緝字第17號 │年度偵緝字第17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 │ │、1198、1199、1200號 │、1198、1199、1200號 │、1198、1199、1200號 ││ ├────┼───────────┼───────────┼───────────┤│ │判決日期│ 108.12.11 │ 108.12.11 │ 108.12.11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 ││ │ │、1198、1199、1200號 │、1198、1199、1200號 │、1198、1199、1200號 ││ ├────┼───────────┼───────────┼───────────┤│ │判決日期│ 109.01.10 │ 109.01.10 │ 109.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6.09.20 │ 106.09.21 │ 106.10.19 ││ │ 106.10.06 │ 106.09.27 │ 106.10.19 ││ │ 106.10.12 │ 106.09.29 │ ││ │ 106.09.14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5731號、107年度偵緝字 │5731號、107年度偵緝字 │10689號 ││ │第245號 │第245號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彰化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6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26號 │108年度訴字第319號 ││ ├────┼───────────┼───────────┼───────────┤│ │判決日期│ 109.02.04 │ 109.02.04 │ 109.01.09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彰化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6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26號 │108年度訴字第319號 ││ ├────┼───────────┼───────────┼───────────┤│ │判決日期│ 109.03.09 │ 109.03.09 │ 109.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10.19 │ 106.10.17 │ 106.08.04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0689號 │10689號 │29461、29984、31656號 ││ │ │ │,移送併案案號:臺中地││ │ │ │檢107年度偵字第831、22││ │ │ │9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 │ │ │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3││ │ │ │、2291、3321、3862、86││ │ │ │67、9818、10556、11387││ │ │ │號,移送併案案號:士林││ │ │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007 ││ │ │ │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 ││ │ │ │字第526號、苗栗地檢108││ │ │ │年度偵緝字第17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19號 │108年度訴字第319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6 ││ │ │ │ │號 ││ ├────┼───────────┼───────────┼───────────┤│ │判決日期│ 109.01.09 │ 109.01.09 │ 109.08.25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19號 │108年度訴字第319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6 ││ │ │ │ │號 ││ ├────┼───────────┼───────────┼───────────┤│ │判決日期│ 109.04.16 │ 109.04.16 │ 109.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7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