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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佳宏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宏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佳宏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此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

,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更字第 478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號4至6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佳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105.04.12 │105.05.12至105.05.14 │105.05.3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45號 │2037號 │字第234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12.21 │108.07.23 │108.04.17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01.24 │108.10.17 │108.11.06 ││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78號(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已││ │執畢)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5.04.01至105.04.11 │105.04.12 │105.04.12至105.04.1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9068號等 │19068號等 │19068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12.25 │107.12.25 │107.12.25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7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01.08 │109.01.08 │109.01.08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60號(附表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定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4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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