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明陽
- 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魏宏哲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陽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明陽因犯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所得非微,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109年5月13日、109年7月13日、109年9月13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至109年11月12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13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