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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明陽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魏宏哲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陽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明陽因犯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所得非微,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109年5月13日、109年7月13日、109年9月13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至109年11月12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13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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