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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36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靜琪許冰芬鍾貴堯

上訴人
即被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宗哲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瑋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靜茹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靜茹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朝銘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芊秀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芊秀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詹益章
上訴人
即被告
詹益章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冠穎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健展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健展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絜伊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裕豐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震泉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炎星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健城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寶貴
上訴人
即被告
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名喬揮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佳修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順成
上訴人
即被告
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碧雲
上訴人
即被告
柯健發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冠穎律師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達鴻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粘進義
上訴人
即被告
粘進義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巧奉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巧奉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巧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冠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坤拓營造有限公司(前名稱豐悅營造有限公司、勝
即被告
美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怡婷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瑞文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政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吟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冬戶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冬戶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漢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長聰
上訴人
即被告
鄭長聰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進安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志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正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小貞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德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啟晃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啟晃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勝豪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2313號、第4766號、第10382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第2209號、第2213號、第32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均撤銷。

謝宗哲、陳靜茹、江朝銘、陳芊秀、詹益章、黃健展、張炎星、邱順成、柯健發、粘進義、張巧奉、許瑞文、王文政、林冬戶、鄭長聰、梁正安、廖德明、張啟晃、蕭勝豪、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隆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鴻營造有限公司、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坤拓營造有限公司、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漢益營造有限公司、進安營造有限公司、立澄營造有限公司、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犯附表所示各罪部分,均無罪。

理由

壹、上訴人即被告鄭長聰就原審認其犯原判決「附表拾壹」所示之罪部分,業已提起上訴,此據其陳述明確,並有蓋用其印鑑之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①第133頁,卷③第453頁),此部分應為本院審理之範圍。另上訴人即被告王文政經原審認其犯原判決「附表拾、附表拾捌」所示之罪後,僅就原判決「附表拾」部分提起上訴,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為憑(見本院卷①第173頁),是原判決「附表拾捌」部分已因檢察官、被告王文政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均先予敘明。

貳、公訴意旨略以:

一、謝宗哲係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巷00弄0號1樓「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洪麗娟)。陳靜茹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江朝銘為陳靜茹之夫,亦為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詹益章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0○0號「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芊秀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00號2樓「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健展係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號1樓「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炎星係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1樓「裕豐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為其子張震泉)。邱順成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1 樓「喬揮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寶貴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1樓「健城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負責公司會計及文書業務,實際負責人為其夫邱順成。鄭長聰係址設雲林縣○○市鎮○里○○路000號「漢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柯碧雲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00號2樓「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柯健發為該公司之專案經理。粘進義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街00號1樓「達鴻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巧奉係址設雲林縣○○鄉○○村○○00○00號1樓「巧奉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之實際營業處所為彰化縣○○鄉○○村○○路0號。許瑞文係址設彰化縣○○鄉○里村○○路0段00○0號1樓「勝美營造有限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王文政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泓政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林冬戶係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00號1樓「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梁正安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街000○0號1樓「進安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子梁志偉) 。廖德明為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3樓之3「立澄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廖小貞) 。張啟晃為址設臺中市○○區○村○街00巷0號1樓「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宗哲等人均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之廠商。

二、緣彰化水利會每年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之公開招標公共工程之預算龐大,而廠商彼此間因競標致工程利潤降低,陳清(已於民國103年10月間死亡)、陳冠廷(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見有機可趁,遂於101年間,由陳清謀議並借重洪吉盛(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部分經判處罪刑確定,部分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熟識廠商之人脈,由洪吉盛偕同陳冠廷拜訪廠商,協議日後就彰化水利會公開招標預算金額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標案,由該工程施工地所在或較近之廠商內定得標施作,或由陳冠廷與廠商協議某工程由某家廠商得標施作,非某圍標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者,則由陳冠廷指示洪吉盛、吳金廚(已於104年4月間死亡)、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上4人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下稱洪吉盛等6人)各別通知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各廠商為能取得陳冠廷之首允為下次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均紛紛應允。內定得標廠商之投標價由陳清、陳冠廷責由洪吉盛、洪建昌提供給內定得標廠商,至於其他配合圍標(陪標)之廠商,則由內定得標廠商自己找,或由洪吉盛、吳金廚幫忙找,以湊足3家廠商投標之法定開標門檻(或為避嫌而找2家以上之配合圍標廠商投標,形成3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又為能順利達成前開圍標之目的,陳冠廷乃指示洪吉盛等6人於圍標之標案開標當日上午9時30分許截止投標前,聚集於彰化水利會大門、側門前,負責檢視圍標之廠商所準備之投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非該圍標標案之廠商前來彰化水利會,洪吉盛等6人即上前攔阻、盤問,若該廠商欲投標洪吉盛所圍標之標案,洪吉盛等6人即以「該案有人要」為由,勸退該廠商。若圍標得逞,視該標案施作難易,內定得標廠商應給付得標價5%至13%之圍標費用。圍標費用則由陳冠廷指示洪吉盛、吳金廚、洪建昌、許俊男於得標後之一週內,向內定得標廠商收取,或由內定得標廠商直接給付予陳冠廷,收取之圍標費用給付其他配合圍標(陪標)之廠商3千元至1萬元之酬勞外,其他三分之二由洪建昌或許俊男交給陳冠廷,其餘三分之一則由洪吉盛等6人朋分。謀定後,陳清、陳冠廷、洪吉盛、吳金廚、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即夥同附表「涉嫌廠商行為人」欄所載之人,於附表開標日前,共同基於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聯絡,依前開謀議實行附表「標案名稱」欄所載標案之圍標行為,致使彰化水利會之審標人員誤認各標案係由投標之廠商競標而陷於錯誤依法開標,內定得標廠商順利得標後,則給付附表「得標廠商●/ 圍標費用( 元) 」欄所載投標價趴數之圍標費用。應認謝宗哲等人涉犯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各罪等語。

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規定,除有該法第48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同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指二或二以上廠商間,本於自由意志以「合意」之方式進行不正競爭之行為,因其間相互意思一致,則參與協議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造成假性競爭,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對照上揭說明可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規範者,乃「無參與比價競爭意思之廠商」虛增投標家數,藉以創造形式上符合3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即所謂「湊家數」之行為,至於同法第87條第4項所處罰者,則係以契約、協議等非暴力手段,使原本「確有參與比價競爭意思之廠商」退出投標或競價行列之「搓圓仔」犯行。

肆、關於附表編號1、2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謝宗哲、詹益章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詐術圍標未遂罪、同條第6項、第4項之合意圍標未遂罪,上訴人即被告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陳清溪、許俊男、吳金廚、陳冠廷之證詞、被告詹益章不利於己之自白及其與張濱貴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謝宗哲、詹益章、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證人即共犯洪吉盛於偵查中固證稱附表編號1之工程內定得標商為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陪標商由謝宗哲自行尋找,編號2之工程內定得標商為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然其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有向彰原營造即我旁邊的謝宗哲,他是實際記負責人,你有曾向他收過錢嗎?)沒有」、「(問:你也不曾去找過他,說要來圍標?)沒有」、「(問:提示起訴書附表編號1,該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這件投標的廠商總共7、8間,後來照檢察官說的,這件被人家標去了,這件你們有去圍標嗎?)這件本來有在想,但是後來沒有圍標」、「(問:你們這件有內定廠商嗎?)後來這件沒有去圍標標」、「(問:編號2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這件你們有去圍標嗎?)我想不起來」(見原審卷⑤第168頁),是證人前開證稱:未曾向被告謝宗哲收過錢,亦未就圍標一事找過謝宗哲,附表編號1之工程後來並沒有圍標,編號2之工程有無圍標則無印象等語,與其偵查中所述,前後說詞明顯不一。又證人洪建昌於原審證稱:「(問:你有無找過本案彰原公司的謝宗哲來做圍標工程的工作?)我們住二林,我曾經去找謝宗哲,但是他都不要,他都要正常標就對了」、「(問:你曾找過謝宗哲幾次?)一次還是幾,謝宗哲都要正常標,他不要參與這種事情,都正常標」、「(問:你父親洪吉盛於104年3月18日偵訊筆錄中,當時檢察官有問他說『剛剛給你看的那幾家廠商,哪些廠商之前有跟你們配合圍標』,檢察官問他有哪幾家,檢察官給他看很多廠商,你父親回答『彰原、旺群很少,他不喜歡,都是競標』,你父親也說彰原、旺群都很少,因不喜歡圍標,都是競標,所以跟你的說法一樣,你說你去找謝宗哲,他說他們不要,他就是要正常標,所以你父親當時的說法應該也是正確的?)是,正確」、「(問:所以該件(即附表編號1標案)到底有無圍標、內定廠商、陪標廠商,你已經不記得?)他沒有,我去找謝宗哲那時他就說的很明白,他要正常標,不要那種的,再來我就沒有去找他了」、「(問:之前檢察官104年3月18日問你,第一件跟第二件這兩件有無圍標,你說有,你剛剛說你忘記,但是你父親洪吉盛在上次來作證的時候說這兩件都沒有圍標,你有何意見?)應該是沒有,那時那麼多件,20幾件,問到我自己也搞不清,工程名稱我也不知道」(見原審卷⑥第109至110頁),即證人上開證詞與其偵查中證稱附表編號1、2工程均有圍標等語,亦有差異。是證人洪吉盛、洪建昌偵查中不利被告謝宗哲等人之證詞,容有瑕疵,而無可採。

㈡公訴意旨認本標案係被告謝宗哲通知陳靜茹、江朝銘以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為價格競標等語,然陳靜茹、江朝銘均否認有陪標情形,證人陳靜茹證稱:「(問: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參加投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以及編號2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等標案?)有」、「(問:江喜營造公司參加投標上開二件標案時,投標價是由何人所決定的?)我」、「(問:投標文件是由何人所製作?)我」、「(問:上開二件標案到底有沒有人通知妳與妳先生江朝銘,以江喜營造公司配合圍標?)沒有」(見原審卷⑥第153頁);證人江朝銘證述:「(問:你在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種職位?)類似工地的管理還有工程的進行」、「(問: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參加投標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之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以及編號2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等標案?)有」、「(問:江喜營造公司參加投標上開二標案的投標價是由何人所決定的?)最終的決定權是是陳靜茹」、「(問:關於上開二件標案,有沒有人通知你和你太太陳靜茹以江喜營造公司來配合圍標的事情?)沒有」等語在卷(見原審卷⑥第158頁),且陳靜茹、江朝銘及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嗣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見原審判決書第38至39頁),則公訴意旨上開所指,難認有據。

㈢證人葉明杰、邱芳齊、陳清溪雖證稱本標案有圍標等語,然均未就參與圍標之當事人、圍標之協議情形等實質問題有所證述或說明,證詞明顯空泛;102年5月14日蒐證照片雖顯示被告謝宗哲、詹益章在彰化水利會與陳清溪、吳金廚碰面,但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既是本標案之投標人,則被告謝宗哲、詹益章於開標當日到場,自屬當然。是上開證據資料,均無從作為不利被告謝宗哲等人之認定。

㈣被告詹益章於偵查中雖供稱: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附表編號2工程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等語(見他字第2122號卷⑥第199至205頁、第217至221頁),然其嗣於原審審理中推翻前詞,且其上開偵查中證詞,亦與證人即被告謝宗哲證稱: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參與附表編號1、2標案工程之投標,事前並未與任何人協議而內定為編號1工程之得標廠商,亦無商請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陪標廠商等語,明顯不符(見原審卷⑧第129至131頁)。雖檢察官提出被告詹益章與張濱貴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補強證據,但綜觀2人對話全文僅提到「2件都破功」亦即編號1、2工程均未能順利得標,並無隻字片語提及事前有與被告謝宗哲等人協議圍標之情,是該通訊監察譯文經與被告詹益章前述不利於已之供述相互印證,仍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詹益章有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

伍、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陳芊秀、黃健展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莊志峯之證詞、和隆營造有限公司102年5月30日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提款30萬元之交易明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芊秀、黃健展、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檢察官係以證人即共犯洪吉盛證稱:福寶、麥嶼厝共同圳改善工程(第二期)有圍標;證人即共犯莊志峯供稱:洪吉盛邀其以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出牌陪標等語,而認本標案有圍標不法情事,然細譯上開證人證詞,均未提及被告陳芊秀、黃健展有與其等共同謀議圍標之情,自不能僅因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確有參與本標案投標之舉,而逕認被告陳芊秀、黃健展共犯本案。再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人以上任意共犯或聚合犯之自白,內容縱屬一致,仍屬自白之範疇,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不能以彼此自白互為補強。是縱使證人洪吉盛、莊志峯彼此證述內容一致,在別無補強證據之情形下,仍不得逕自認定被告陳芊秀、黃健展確有起訴書所指此部分犯行。

㈡起訴書又以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於102年5月30日自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提領30萬元現金,相當於本標案投標價之百分之5,而被告陳芊秀既無法提出此筆資金之去向證明,該筆款項即是用以支付本標案之圍標費用,進而認定被告陳芊秀有起訴書所指圍標犯行之依據。然此純屬臆測,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並無自證無罪義務之規定相違背,自無可採。另起訴書所提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101年1月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投標政府機關公開招標工程類標案統計表,與本標案是否涉有圍標不法情事間,並無任何關聯性,檢察官執之作為認定被告黃健展犯罪之依據,亦無理由。

陸、關於附表編號4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詹益章、邱順成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健城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莊志峯之證詞、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及被告詹益章個人設於彰化縣竹塘鄉農會等帳戶,查無此標案押標金之資金進出紀錄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詹益章、邱順成、健城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檢察官係以證人即共犯洪吉盛證稱:西溝圳等改善工程有圍標,大部分都是跟健城營造有限公司之張寶貴接洽圍標事宜;證人即共犯莊志峯供稱:洪吉盛邀其以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出牌陪標;證人即共犯洪建昌證述:西溝圳等改善工程有圍標等語,而認本標案有圍標不法情事,然細譯上開證人證詞,均未提及被告詹益章、邱順成有與其等共同謀議圍之情。且證人洪吉盛雖證稱:「(問:健城公司的什麼人接洽圍標?)大部分是老闆娘,我們去找邱順成,他大多都在工地,所以大部分都是跟他太太張寶貴說」(見他字第1711號卷①第301頁),亦即指稱健城營造有限公司係由張寶貴負責接洽圍標事宜,然證人張寶貴證稱:其僅掛名擔任健城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實際業務均由邱順成負責,其並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事宜,亦無要求楊國明或勝暉公司不要投標等語(見原審卷⑦第36頁),而否認有參與圍標情事,且張寶貴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嗣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見原審判決書第46至47頁),則證人洪吉盛上開證詞內容是否真實,亦非無疑,不能僅因健城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確有參與本標案投標之舉,而逕認被告詹益章、邱順成共犯本案。再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人以上任意共犯或聚合犯之自白,內容縱屬一致,仍屬自白之範疇,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不能以彼此自白互為補強。是縱使證人洪吉盛、莊志峯、洪建昌彼此證述內容一致,在別無補強證據之情形下,仍不得逕自認定被告詹益章、邱順成確有起訴書所指此部分犯行。

㈡起訴書另指稱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及被告詹益章個人設於彰化縣竹塘鄉農會等帳戶,查無此標案押標金之資金進出紀錄,而認為本標案係由他人出資購買押標金而配合圍標等語,然不論法人或個人之資金來源並不僅限於金融機構帳戶,亦可能來自其他私人借貸,則以金融帳戶查無相關金額進出即認本案押標金係由他人代付,尚屬速斷,而無可採。

柒、關於附表編號5、6、9、9-1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0、13、13-1):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謝宗哲、詹益章、陳芊秀、張炎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隆營造有限公司、裕豐營造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莊志峯之證詞、和隆營造有限公司102年9月10日土地銀行提款885,000元之交易明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謝宗哲、詹益章、陳芊秀、張炎星、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隆營造有限公司、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公訴意旨稱編號5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並由被告陳芊秀找黃健展以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牌照陪標,另透過綽號「大腳」男子請許銘峰以堡隆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陪標,堡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押標金則由顏金地購買等情。然證人黃健展於原審證稱:「(問:請提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成金公司是否也有參與投標?)是」、「(問:此工程陳芊秀有無要你來陪標?)沒有」、「(問:剛才提到的陳冠廷等人有無找你來陪標?)沒有」、「(問:此件投標之前你是否知道底價?)不知道」、「(問:此件投標金額如何決定?)也是看過工程的內容之後估算的」、「(問:你填寫的金額有無告訴本案的其他被告?)沒有」等語(見原審卷⑥第182頁),而否認有參與圍標之情,且黃健展、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嗣並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見原審判決書第48頁);證人顏金地(業已死亡)並證稱「(問:102/08/13堡隆公司投標彰化水利會的『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這標的押標金是誰出資的?)堡隆」、「(問:堡隆為何又叫你去買?)他比較忙」、「(問:你是不是有幫和隆公司陪標?)沒有」(見他字第2122號卷⑦第114頁背面),核與被告許銘峰辯稱「因為顏金地有在福興鄉的番社工地幫我做板模,我就拿現金給他請他去買押標金,因為我在忙」、「我沒有陪標」等語相符(見他字第2122號卷⑦第61至62頁),則檢察官前開所指,難認有據。

㈡起訴書另指稱被告陳芊秀既然無法提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於102年9月10日自土地銀行提領885,000元現金之去向證明,該筆款項即是用以支付編號9標案之圍標費用等語,然此純屬臆測,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並無自證無罪義務之規定相違背,自無可採

㈢證人洪吉盛、洪建昌雖於偵查中證稱:編號5、6、9、9-1等標案均是圍標,陪標廠商由得標之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尋找陪標廠商等語(見偵字第1711號卷①第302頁、第312頁),然均未敘及陪標之廠商究為何者,且證人洪吉盛於原審證稱:編號5之標案有找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但也只是跟他們講,要不要是他們決定等語(見原審卷⑤第169頁);證人洪建昌嗣於原審並改口證稱:「(問:你有無見過陳芊秀去拜託別人來圍標?)沒有,不曾見過」、「(問:你是否知道陳芊秀有無找成金營造配合圍標?)我不知道」、「我認為他們自己去找來標的」等語(見原審卷⑥第116頁、第117背面至118頁),則上開證人證詞,不僅前後不一而互有矛盾,更無補強證據,自不得僅憑共犯彼此之自白而遽為被告等人有罪之認定。另洪吉盛與莊志峯、蔡燿州於102年8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其對話內容簡短,亦未提及被告陳芊秀等人,難認與被告等人或本標案之事實有何關連性,自非適格之補強證據甚明。

捌、關於附表編號7、8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2):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陳靜茹、江朝銘、陳芊秀、邱順成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莊志峯、許俊男、陳清溪、向春梅之證詞及郵政匯票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靜茹、江朝銘、陳芊秀、邱順成、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檢察官認編號7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陳芊秀各以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等語。惟證人洪吉盛於原審證稱「(問:《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的部分,陳冠廷有叫你去跟陳芊秀說這件工程要給你們做嗎?)這件就不是在他們那邊,怎麼給他們做」、「(問:所以這件是沒有嗎?)對」、「(問:這件工程你有跟她收錢嗎?)我就不曾收錢」、「(問:你有沒有拿錢給陳芊秀說這件你來投標,是在陪標,所以付你一點錢?)沒有」(見原審卷⑤第181背面至182頁),而否認有找被告陳芊秀陪標之情;證人張寶貴證述:「(問:喬揮營造公司在102年8月14日,有無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1浮圳排水分線等4線改善工程參與投標?)有」、「(問:有無跟其他廠商協調,請他們不要參與投標,或是把牌借給妳來參與投標?)沒有」、「(問:和隆營造公司陳芊秀妳是否認識?)不認識」、「(問:妳有無透過何人找上陳芊秀,希望陳芊秀參與陪標?)沒有」、「(問:公司得標之後,有無付過和隆營造公司及成峰營造公司任何的款項?)沒有聽我們老闆講,我不曉的」、「(問:洪吉盛、洪建昌他們這些人,有無找上妳談論如何圍標的事情?)沒有」等語(見原審卷⑦第35頁),亦否認有參與圍標之情。從而,檢察官上開所指,難認有據。

㈡起訴書又指和隆營造公司之押標金係由第三人許俊男購買而認該公司係陪標等語。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力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政府採購法第1條參照);圍標行為之所以具有可非難性與違法性,在於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造成假性競爭,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本法關於不正競爭禁止之刑事罰責所由設,即第87條第1項「強制圍標」、第3項「詐術圍標」、第4項「合意圍標」及第5項「借牌圍標」等罪,均係針對出於圍標行為參與之人或廠商所為規範。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規範目的,在於藉由廠商間之相互競爭,以增進政府採購之品質,某廠商藉由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影響或促成其他參與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決定,而形成雖有多家廠商參與投標,實質上僅一家投標而無相互競爭之假性競爭現象,致使開標單位誤認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進而為決標,因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始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亦即「詐術圍標」所稱之「使廠商無法投標」或是「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皆仍須具有指向侵害市場競爭機制之性質,始足當之。查本案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押標金縱係由許俊男所支付購買,但洪吉盛、張寶貴均否認曾與陳芊秀為陪標之合意,業如前述,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定陳芊秀與洪吉盛或其他投標廠商間曾就本標案達成不為價格上競爭之合意,又查無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是內定得標廠商之積極證據,則該公司既有投標之真意,仍係基於自由意思而與其他廠商互為價格上競爭,市場競爭之機制是否因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押標金係由他人代購一事而受影響,亦非無疑。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舉證,尚嫌不足。

㈢檢察官以證人陳清溪證稱:被告陳靜茹曾交付65萬至70萬元之金錢,稱該筆款項為標案之金錢,請其轉交洪吉盛,而認該筆金錢即是陳靜茹成功圍標編號8標案後給付洪吉盛等人之金錢,訊據被告陳靜茹固坦承交付前述金錢予洪吉盛,但辯稱:得標後遭洪吉盛等人強索金錢,且聽聞同業因不遵從即遭暴力威脅,為求工程能順利施作完工,遂基於花錢消災心態給付金錢,並非與洪吉盛等人事先同謀圍標等語。經查:證人洪吉盛雖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編號8標案應該有圍標等語(見原審卷⑤第171頁),然關於內定得標廠商之出價金額應達標案工程預算之比例,及如何確保陪標廠商之價格高於內定得標廠商而不至於破局等細節,其證稱:「(問:以預算額的多少,譬如我要給這間,它要怎麼標?)他們有圍標的有的都標到90幾趴」、「(問:如有圍標一定都是90幾趴,就是預算金額的90%以上?)是的」、「(問:以這樣推論的話,如果低於90%有可能就是在競標,就不可能圍標?)是的」、「(問:如果競標的人標預算金額的90幾趴,陪標的人要標多少?)他們如果要得標的人差不多95%左右,陪標的當然要更高」(見原審卷⑤第172頁),是依證人洪吉盛所述,其等主導之圍標案件投標金額一般均達工程預算金額百分之90以上,更可能高達百分之95,若投標金額低於百分之90,則是正常之競標,而非集團主導之圍標。查編號12標案之預算金額為1,064萬3,394元,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展鋐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分別為933萬元、950萬元,均未達預算金額百分之90(見他字第2122號卷⑨第28至30頁),且僅相差17萬元,差距極其有限,核與證人洪吉盛前述證稱其等主導圍標案件之情節尚屬有別。再者,檢察官指稱本標案係洪吉盛通知向春梅以展鈜營造有限公司陪標,但證人向春梅於偵查中證稱:「(問: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這標案由江喜公司得標,其他投標的展鈜公司、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這個標案是不是陪標?)展鈜公司沒有陪標該工程,是真的有意願承攬該工程才參標」(見他字第2122號卷⑧第158頁背面),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你投標前有無跟洪吉盛聯絡過?)沒有」、「(問:這件的投標價格是950萬元,這個價格是要競標還是想去陪標?)競標」、「(問:洪吉盛有無跟妳說拜託妳出牌,這個工程陪標?)沒有」(見原審卷⑦第17頁背面),是展鈜營造有限公司是否確如起訴書所稱係受洪吉盛之請而單純陪標,亦有疑問。再者,縱使得標廠商並非洪吉盛等人所主導內定之得標者,嗣後仍會遭洪吉盛等人強索金錢一情,業經證人陳清溪證稱:「(問:即使看起來不是圍標也要給錢?)除非標很低標0.83以下,不然還是一樣要給錢」、「(問:為何要給錢?)不給錢,他們就一直要錢,你哪有辦法」、「(問:他們不會放過這些廠商,是否這個意思?)對」、「(問:看起來這些廠商是被害人?)是」、「(問:在彰化水利會標的案件,廠商有無可能不交錢出來?)有,他就說沒錢欠著」、「(問:所以不管如何都要交錢給洪吉盛?)對」、「(問:不管得標的結果如何,不管投標的金額較高或較低,都要給洪吉盛錢,是否如此?)應該是這樣」等語在卷(見原審卷⑥第43背面至45頁),則被告陳靜茹辯稱係為明哲保身、息事寧人而交付金錢等語,確有相當之根據,尚無從僅憑其嗣後交付金錢一事,而認其有起訴書所指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玖、關於附表編號10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張炎星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詐術圍標未遂罪、同條第6項、第4項之合意圍標未遂罪,上訴人即被告裕豐營造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莊志峯之證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張炎星、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檢察官認編號10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裕豐營造有限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張炎星通知陳志強各以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万朋土木包工業之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等語。然證人洪吉盛於104年3月27日偵查中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10月1日公開招標『義和圳幹線改善工程』標案,由健城公司得標,這個標案因為健城公司是用郵寄,所以你們圍標沒有成功?)是」、「(問:這個標案其他投標的廠商有万朋土木包工業、裕豐營造有限公司、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你們原本內定得標的廠商是那一家?)可能是万朋」、「(問那幾家是陪標?)裕豐、成峰」(見偵字第1711號卷②第2頁背面),同年5月4日偵訊中亦證述:「(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10月1日公開招標『義和圳幹線改善工程』標案,由健城公司得標,投標的有裕豐、万朋、成峰公司,這標內定得標廠商是那一家?)這標本來要給万朋」(見他字第2122號卷⑦第65頁背面),前後均明確證稱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万朋土木包工業無誤,嗣經檢察官質疑若內定得標廠商為万朋土木包工業,何以其投標價較裕豐營造有限公司為高,證人洪吉盛隨即改口稱「如果裕豐標價比較低就應該是它」」(見他字第2122號卷⑦第66頁),前後證述內容已有不一。又證人陳志強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2年10月1日開標的義和圳幹線改善工程標案,万朋公司有沒有投標?)有的」、「(問:這標投標的廠商有裕豐公司、万朋土木包工業、成峰公司、健城公司,由以郵寄標單的健城公司得標,這標原本內定得標廠商是不是裕豐公司?)我沒有圍標,沒有內定得標廠商為裕豐公司」、「(問:這個標案是不是陪標?什麼人找你來陪標?)不是的,沒有人找我陪標」、「(問:彰化水利會發包的義和圳幹線改善,投標廠商是不是有圍標或陪標?)我不清楚」、「(問:你自己有沒有?)我自己沒有」(見他字第2122號卷⑧第183頁背面、第189頁),而否認有參與圍標之情。另檢察官所提出之102年10月1日陳清溪與林冬戶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中,陳清溪詢問林冬戶有無要前往大村,並表示將前往大村與林冬戶相會等語;洪吉盛與莊志峯於同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中,對話內容亦僅提到「大頭成」、「村長寶」、「吉存」等疑似人名綽號,細譯其等對話內容,均難以認定與被告張炎星有何關聯。是檢察官上開所指,難認可採。

拾、關於附表編號11至16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至21):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柯健發、粘進義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鴻營造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莊志峯、陳清溪、柯孟宗、葉明杰、邱芳齊之證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柯健發、粘進義、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鴻營造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人以上任意共犯或聚合犯之自白,內容縱屬一致,仍屬自白之範疇,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不能以彼此自白互為補強。是縱使證人洪吉盛、莊志峯、洪建昌等人彼此證述內容一致,在別無補強證據之情形下,仍不得逕自認定被告柯健發、粘進義確有起訴書所指此部分犯行。

㈡檢察官雖另以洪建昌與被告柯健發於102年8月8日之間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投標廠商之帳戶交易為補強證據,但觀之被告柯健發與洪建昌之對話內容中,洪建昌先是向被告柯健發自稱為「二林的,兩人曾見過面」等語,被告柯健發回稱「你要幹嗎」,洪建昌答稱「就工程的」,被告柯健發又回稱「喔」,是依上開對話內容,實無從認定被告柯健發與洪建昌所談論者究竟為何一標案之工程?亦無從認二人確已達成圍標之合意。另檢察官以詠捷營造有限公司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埔鹽分行、溪湖分行帳戶查無購買編號15標案押標金之資金提存紀錄,而認該公司於編號15標案係陪標廠商,然押標金之資金來源並不僅限於金融機構帳戶,亦可能來自其他私人間之借貸關係,檢察官前述推論,已屬速斷,況詠捷營造有限公司是否參與洪吉盛等圍標集團作業,與被告柯健發、粘進義之本案犯行間並無必然關係,無從單憑詠捷營造有限公司參與圍標一事,即認本標案之其餘投標者均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犯。檢察官又以被告粘進義就達鴻營造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鹿港分行帳戶於102年10月9日提領現金50萬元之資金流向部分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而認該筆款項即是被告粘進義用以支付達鴻營造有限公司編號16標案得標後之費用等語,然此純屬臆測,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並無自證無罪義務之規定相違背,自無可採。

拾壹、關於附表編號17、18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23):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張炎星、粘進義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裕豐營造有限公司、達鴻營造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莊志峯之證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張炎星、粘進義、裕豐營造有限公司、達鴻營造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檢察官認編號17標案係被告張炎星通知莊志峯以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編號18標案則是由粘進義通知林宏銘以祐立營造有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等語。然證人莊志峯雖坦承確有配合圍標,但關於細節部分則證稱:「(問:請說明彰化農田水利會圍標的情形?)如果標案有公告,廠商就知道,常在水利會出入的廠商洪吉盛就會去跟靠近工程附近的廠商說這個標案給你們標好不好,如果好做就有人做,如果不好做沒有人做,如果有人要做,洪吉盛就會開始聯繫陪標廠商。我的部分是洪吉盛會來問我要不要標,如果不好做會賠錢我就會把標價提高,就是陪標」(見他字第2122號卷⑬46頁背面),亦即均是由洪吉盛與其聯繫陪標事宜。另證人林宏銘證稱:「(問:有無任何人告訴你『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投標金額?該件工程有無圍標或陪標的情形?)沒有人告訴我標價,是我自己決定的。這件工程沒有圍標、陪標的情形」、「(問:達鴻公司粘進義有無找你陪標『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沒有」、「(問:彰化水利會發包的…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投標廠商是不是有圍標或陪標?)他們有沒有我不知道,我本身是自己計價去標,我沒有圍標或陪標」等語(見他字第2122號卷⑨第193頁、第201頁),亦否認有陪標情形。準此,檢察官前開所指難認有據。

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人以上任意共犯或聚合犯之自白,內容縱屬一致,仍屬自白之範疇,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不能以彼此自白互為補強。是縱使證人洪吉盛、莊志峯、洪建昌等人彼此證述內容一致,在別無補強證據之情形下,仍不得逕自認定被告張炎星、粘進義確有起訴書所指此部分犯行。至於檢察官所提出102年10月15日洪吉盛與洪建昌間通訊監察譯文中,洪建昌告知洪吉盛,「峰仔」之人會搭載洪吉盛前往涵洞口;洪吉盛與陳冠廷之通訊監察譯文中,2人討論所謂「大塊」、「小塊」是否均賣出等語,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對象既非被告張炎星或粘進義,內容亦未提及被告張炎星、粘進義2人,自與被告張炎星等2人無關,而非適格之補強證據。

㈢檢察官又依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員工張欣眾等人證詞、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往來廠商長輝企業社負責人胡美麗等人證詞,認定被告張炎星所提出資金流向說法,不足採信,並進而認「被告張炎星之配偶張黃桃於102年10月15日及102年10月16日分別自彰化縣溪洲農會領取現金45萬元,合計90萬元(相當於『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投標價的6-8%)係用於支付裕豐公司於102年10月15日得標彰化縣水利會發包之『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工程圍標之費用」。惟按被告在被判有罪確定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及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不得因此資以為反證其犯罪之論據,檢察官就被告張炎星之配偶張黃桃於102年10月15日及16日所提領款項去向為何?又是否流向本案相關投標人等重要事實,均未能為具體說明及舉證,其徒以被告張炎星辯解不實,而資為反證其犯罪之論據,顯無可採。

拾貳、關於附表編號19、20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25):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詹益章、王文政、林冬戶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被告詹益章偵查中自白、共犯洪吉盛、陳冠廷之證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詹益章、王文政、林冬戶、鎰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被告詹益章於偵查中固供認:編號19標案係陳冠廷安排予其得標等語(見他字第2122號卷⑥第217至221頁),起訴書亦進而指稱本標案係由被告詹益章通知張巧奉、許瑞文各以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勝美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等語,然證人張巧奉證述:「(問: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有無陪標?)沒有」(見他字第2122號卷⑤第292頁),證人許瑞文證述:「(問:彰化水利會發包的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投標廠商是不是有圍標或陪標?)別人我不知道,我是自己計算後去投標,我沒有陪標或圍標」(見他字第2122號卷⑨第61頁),嗣張巧奉、許瑞文被訴此部分參與圍標犯行,並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見原審判決書第76頁),則被告詹益章上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尚有疑義。至於證人洪吉盛、陳冠廷雖均證稱本標案確有圍標等語,然其等對於各關係廠商如何謀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細節等事項均未能為詳細說明,且參諸證人所屬圍標集團確有藉故向得標廠商強索金錢之情形,則其等所稱「有圍標」,究竟是指圍標集團內部業已決定該標案參與投標廠商名單,而阻絕名單外廠商參與投標業務,抑或業已進一步與各相關廠商就投標價格部分,已達成不為競爭之合意,亦非無疑,是無從憑證人洪吉盛等人空泛而無具體內容之證詞,而認定被告詹益章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之補強證據。

㈡檢察官係依據共犯洪吉盛、陳冠廷、陳清溪、葉明杰、邱芳齊證詞,而認定被告林冬戶、王文政就編號20標案有詐術圍標、合意圍標犯行。惟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或其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縱與待證事實完全相合,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該共犯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則縱使上開證人均證稱編號20標案有圍標,仍不得僅憑其等彼此之自白而遽為被告等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所提被告林冬戶與陳清溪於102年11月4日、9日、13日、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全然無與工程標案有關之對話,難認與被告等人或本標案之事實有何關連性,自非適格之補強證據。

拾參、關於附表編號21至23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至29):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張巧奉、鄭長聰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巧奉營造有限公司、漢益營造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莊志峯、陳冠廷、葉明杰、邱芳齊之證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張巧奉、鄭長聰、巧奉營造有限公司、漢益營造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檢察官起訴稱編號21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成峰營造有限公司,並由洪吉盛通知張巧奉以巧奉營造有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等語。然證人莊志峯證稱:「(問:彰化水利會於102年11月19日開標的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是不是內定給成峰公司?)不是,深耕二圳東城八輪是大家競標的…」(見偵字第1711號卷⑥第154頁背面),而否認本標案有內定成峰營造有限公司為得標廠商之圍標情形,則被告張巧奉否認有參與圍標,確有相當之依據,檢察官前開所指,尚難採信。

㈡檢察官認編號22標案內定得標廠商原為漢益營造有限公司,但鄭長聰於開標前一日放棄承作,改由成峰營造有限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鄭長聰配合圍標而以漢益營造有限公司陪標等語。然證人洪吉盛證稱:「(問: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這標莊志峯說有圍標,且你有幫忙找陪標的,陪標的廠商他不知道名字,這標是不是鄭長聰不要,後來改由莊志峯為內定得標廠商?)…,這標因為鄭長聰臨時不要就變成自由標」、「(問:可是後來鄭長聰還是寄了?)因為他押標金已經打好了,投標後退押標金比較簡單」、「(問:這樣就變成鄭長聰陪標?)他不想要標,怎麼會變成陪標,他不要做,如果標低會賠錢」等語(見他字第2122號卷⑦第293背面至294頁),而否認本標案有圍標及被告鄭長聰陪標等情,亦核與被告鄭長聰辯稱:洪吉盛曾提議編號22標案工程由其施做,但未討論詳細情形,其不願配合洪吉盛意思投標,而仍以自己意思投標,並無配合圍標等語大致相符(見他字第2122號卷⑦第242至244頁),則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尚非無疑。

拾肆、關於附表編號24至27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至33):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張炎星、邱順成、許瑞文、梁正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裕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拓營造有限公司、進安營造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之證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張炎星、邱順成、許瑞文、梁正安、裕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拓營造有限公司、進安營造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證人洪吉盛、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雖均證稱附表24至27之標案有圍標情形等語,然細譯其等證詞,均未提及與被告張炎星、邱順成有如何與之謀議圍標之情。另證人洪吉盛就編號27標案之接洽過程證稱:「(問:103年4月8日台灣溝圳等改善工程由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另外投標的有百里營造有限公司、佳煒營造有限公司,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勝美公司是內定得標廠方,而另外三家是陪標廠商,是不是?)是」、「(問:勝美什麼人跟你接洽?)應該是許登旺接洽」(見偵字第1711號卷②第7頁),而供稱係與被告許瑞文之父親許登旺洽商圍標,則被告許瑞文是否與洪吉盛達成圍標之合意,確有可疑。至於被告許瑞文與洪吉盛雖於102年11月13日曾有電話聯繫,但觀諸對話能容,無從認定雙方係在討論本案之圍標事宜,且通話時間在本標案開標時間前約5個月之久,實難認定二者間有何關聯。此外,除上開共犯之證詞外,查無其他可資補強之證據,應認被告等人之犯嫌尚屬不能證明。

拾伍、關於附表編號28、29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38):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陳芊秀、黃健展、廖德明、張啟晃、蕭勝豪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和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立澄營造有限公司、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之證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芊秀、黃健展、廖德明、張啟晃、蕭勝豪、和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立澄營造有限公司、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檢察官起訴書認編號28標案係被告蕭勝豪透過不詳之人與陳冠廷聯繫,並協議內定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得標廠商,再由被告張啟晃商請被告廖德明以立澄營造有限公司牌照陪標等語,然被告蕭勝豪究竟於何時、何地透過何人與陳冠廷取得聯繫及協議,及被告張啟晃、廖德明如何為圍標之協議等,均未見檢察官具體指明,更遑論舉證以實其說。且證人陳冠廷嗣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問:你是不是認識一個叫蕭勝豪的男子?)我不熟」、「(問:你不熟,那你是不是認識他?)不認識」、「(問:那洪吉盛有曾經跟你講過說他有指示或交代蕭勝豪來參與或者安排《起訴書附表一》36、37、38這三件工程的圍標嗎?)我不知道」、「(問:現在庭上坐的這個廖德明先生跟廖小貞女士,在這三個標之前,你們認識他們兩個嗎?)我不熟」、「(問:那有沒有聯絡過?)沒有」、「(問:有沒有通過洪吉盛跟你講過他是交代廖德明、廖小貞來參與這個圍標?有沒有聽洪吉盛說過?)不曾聽說」(見本院卷④第346頁),而否認有與被告蕭勝豪聯繫圍標之情。另證人即共犯葉明杰、邱芳齊均證稱本標案有圍標等語,但其等證詞全然未提及被告張啟晃、蕭勝豪、廖德明等人,至於百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信億在得標後遭陳冠廷等人強索金錢一事,固經證人洪建昌、許俊男、陳信億證述在卷,但此強索金錢一事究非被告蕭勝豪、張啟晃、廖德明等人所為,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認定其等有因此分得任何金錢利益,無從單憑陳冠廷等人事後向得標廠商強索金錢,而認定被告蕭勝豪等人自始與陳冠廷等圍標集團成員,就本案圍標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㈡檢察官起訴書主要是以堡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押標金係由顏金地所購買而為陪標之廠商;百里營造有限公司因破壞陳冠廷等人圍標計畫而強行得標後,即遭陳冠廷等人強索金錢,顯係出於自主意思投標,進而認定本標案之其餘投標廠商即被告陳芊秀、黃健展係配合圍標。然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上開論斷,顯屬臆測,而無可採。此外,檢察官就其所指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陳芊秀商請黃健展以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陪標等情,均未提出積極證據以證明之,自無理由。

拾陸、關於附表編號30、31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40):

一、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陳芊秀、黃健展、梁正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上訴人即被告和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進安營造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嫌,主要係以共犯洪吉盛、洪建昌、葉明杰、邱芳齊之證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芊秀、黃健展、梁正安、和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進安營造有限公司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二、經查:

㈠證人洪吉盛並未經手編號30標案一事,業經其證述:「(問: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是由和隆公司得標,得標價就是663萬元,所以手寫的663萬元是不是你跟他們講的投標價?)好像不是我跟他們接洽,應該是我們六人中的一人」、「(問:你說不是你去接洽的,那是由誰去接洽的?)我們六人中的一個人,我不知道之誰」等語在卷(見他字第2122號卷⑬第52背面至53頁);證人洪建昌就編號30、31標案有無圍標情形,亦證稱:「(問103年12月23日公開招標的新庄子排水中上游段改善工程、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這兩個標案中一標是由進安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標是由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得標,這兩標是不是有圍標?)沒有印象」、「(問:103年12月間就400萬元以上的標案是不是有圍標?)有的有,有的沒有」、「(問:12月初的這兩標你沒有印象?)工程名稱我沒有印象」(見他字第2122號卷⑬第53頁背面),是其2人之證詞均無法證明被告陳芊秀、黃健展、梁正安有起訴書所指圍標犯行。又洪吉盛住處查扣之標案查詢資料中,於編號30、31標案之預算金額欄,另有522萬、633萬等與本標案得標金額相吻合之手寫紀錄,固有標案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他字第2122號卷⑬第67頁),但證人洪吉盛對此資料證述:上開資料是從陳冠廷那邊所取得,上開手寫數字並非其所書寫等語在卷(見他字第2122號卷⑬第52頁背面),且不能排除係陳冠廷在本標案投標結束而知悉最後得標價格之結果後始加以書寫之可能,自不能憑以手寫紀錄,遽為被告陳芊秀等人不利之認定。

㈡檢察官另以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於得標後同日,自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提領現金20萬元,進安營造有限公司則自彰化縣福興鄉農會提領現金90萬元,而認上開金錢係作為給付圍標之用,但檢察官就前開領款項去向為何?又是否流向本案相關投標人等重要事實,均未能為具體說明及舉證,其徒以被告和隆營造有限公司、進安營造有限公司提領現金之舉,而據為其2人犯罪之論據,顯屬速斷,難認可採。

拾柒、綜上,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等人有附表所示被訴之犯行,而仍存在合理懷疑,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等人有罪之判決,自非允洽,被告等人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並改諭知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

拾捌、被告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檢察官得上訴。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開標日期 招標次數 標案 參標廠商(營造公司) 涉嫌廠商行為人 標價(元) 投標方式 得標廠商 ● 圍標費用 (元) 施工地點 犯罪事實說明  所犯法條  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02 年 5 月 14日 1 大城重劃 區山寮中排 等4線改善工程 弘罡公司  00000000 郵寄 ● 彰化縣∣大城 ⒈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彰原公司,謝宗哲通知陳靜茹、江朝銘以江喜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鎰隆公司則與彰原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 ⒉開標當日上午,立澄公司之負責人廖小貞持太鼎公司投標文件投標前,遭洪建昌阻攔詢問要投那一標,惟廖小貞不予理會逕行投標而未阻攔得逞。 ⒊本標案因有非參與圍標之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弘罡公司)、昱揚營造有限公司、喬揮營造有限公司、天井聯合營造有限公司、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謝宗哲、詹益章見狀,乃在彰化水利會前與吳金廚商討對策,之後由謝宗哲削價競標,惟乃由郵寄投標之弘罡公司以最低價得標,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⒈核被告謝宗哲、詹益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未遂,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嫌。核被告陳靜茹、江朝銘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未遂,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洲、陳清溪、許俊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所犯上開二罪,犯罪目的均係單一,且依其計劃緊密實行而有時間、地點之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所犯上開二罪,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論處。 ⒉被告彰原金司、鎰隆公司、江喜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久禾公司  00000000 現場投遞           昱揚公司  00000000 現場投遞           彰原公司 謝宗哲 00000000 現場投遞           喬揮公司  00000000 郵寄           江喜公司 陳靜茹江朝銘 00000000 現場投遞           鎰隆公司 詹益章 00000000 現場投遞           天井聯合公司  押標金抬頭錯誤( 他卷十一第6頁) 現場投遞           太鼎公司  投標廠商聲明書未填寫完整(他卷十一第6頁反面) 現場投遞       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02 年 5 月 14日 1 建興重劃 區下 山腳排 水等3線 改善工 程 旺群公司  00000000 現場投遞 ● 彰化縣∣大城 ⒈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鎰隆公司,謝宗哲通知陳靜茹、江朝銘以江喜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吳金廚通知葉明杰、邱芳齊以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鎰隆公司則與彰原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 ⒉本標案因有非參與圍標之旺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群公司)、昱揚營造有限公司、久禾營造有限公司、喬揮營造有限公司、天井聯合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謝宗哲、詹益章見狀,乃在彰化水利會前與吳金廚商討對策,之後本標案由謝宗哲削價競標,惟乃由旺群公司以最低價得標,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⒈核被告謝宗哲、詹益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未遂,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嫌。被告陳靜茹、江朝銘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未遂,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所犯上開二罪,犯罪目的均係單一,且依其計劃緊密實行而有時間、地點之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所犯上開二罪,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論處。 ⒉被告彰原金司、鎰隆公司、江喜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昱揚公司  00000000 現場投遞           久禾公司  00000000 現場投遞           喬揮公司  00000000 郵寄(0000000 )           天井聯合公司  押標金抬頭錯誤( 他卷十一第30頁) 現場投遞           啟佑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0 現場投遞           彰原公司 謝宗哲 00000000 現場投遞           江喜公司 陳靜茹江朝銘 00000000 現場投遞           鎰隆公司 詹益章 00000000 現場投遞       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02 年 5 月 28日 1 福寶、麥嶼厝 共同圳 改善工 程(第  二期) 和隆公司 陳芊秀 0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5-8% 彰化縣∣福興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和隆公司,陳芊秀找黃健展以成金公司牌照陪標,洪吉盛則通知莊志峯以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和隆公司則與鎰隆公司就本日開標之「福寶、麥嶼厝共同圳改善工程(第二期)」、「水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陳芊秀就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永基三圳北線改善工程」標案,詹益章就非屬其内定得標之「福寶、麥嶼厝共同圳改善工程(第二期)」標案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和隆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陳芊秀、黃健展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又被告陳芊秀與詹益章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芊秀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和隆公司、鎰隆公司、成全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成峰公司 莊志峯 工程估價單未填寫完整(他卷十一第58頁反面) 現場投遞           成金公司 黃健展 00000000 現場投遞       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02 年 5 月 29日 1 西溝圳 等改善 工程 健城公司(張佳鈴 ) 邱順成張寶貴 0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之83%以上 彰化縣∣社頭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健城公司,莊志峯及詹益章則由洪吉盛等人通知各以成峰、鎰隆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勝暉公司則與啟祐公司、健城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西溝圳等改善工程」各內定得標一標。楊國明、邱芳齊、邱順成、張寶貴各就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健城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邱順成、張寶貴、詹益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楊國明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邱順成、張寶貴、詹益章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健城公司、鎰隆公司、勝暉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現場投遞           鎰隆公司 詹益章 00000000 現場投遞       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02 年 8 月 13日 1 頭庄排 水等2線 改善工 程 和隆公司 陳芊秀 0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之83%以上 彰化縣∣鹿港 ⒈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和隆公司,陳芊秀則找黃健展以成金公司牌照陪標,另透過綽號「大腳」之男子請許銘峰以堡隆公司之牌照陪標,堡隆公司之押標金則由顏金地購買。洪吉盛則通知莊志峯以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和隆公司則與彰原公司、裕豐公司就本日(13日)開標之「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和隆公司減價後,以最低價得標。 ⒉本標案開標日上午,善霖營造有限公司之周麗甘至彰化水利會投標時,遭洪建昌阻攔致無法投標。  ⒈核被告陳芊秀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以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謝宗哲、張炎星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許堡隆、顏金地、黃健展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芊秀所犯上開各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和隆公司、彰原公司、裕豐公司、堡隆公司、成金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堡隆公司 許銘峰顏金地 00000000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現場投遞           成金公司 黃健展 00000000 現場投遞       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02 年 8 月 13日 1 面前一排分線 等3線改 善工程 彰原公司 謝宗哲 0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之83%以上 彰化縣∣竹塘 ⒈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彰原公司,謝宗哲通知詹益章以鎰隆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洪吉盛則通知莊志峯以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和隆公司則與彰原公司、裕豐公司就本日(13日)開標之「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彰原公司減價後,以最低價得標。 ⒉本標案開標日上午,善霖營造有限公司之周麗甘至彰化水利會投標時,遭洪建昌阻攔致無法投標。  ⒈核被告謝宗哲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以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詹益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陳芊秀、張炎星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謝宗哲、詹益章所犯上開各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彰原公司、鎰隆公司、和隆公司、裕豐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勝暉公司  00000000 郵寄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現場投遞           鎰隆公司 詹益章 00000000 現場投遞       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02 年 8 月 14日 1 浮圳排 水分線等4線改 善工程 喬揮公司 邱順成張寶貴 0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之83%以上 彰化縣∣永靖/彰化縣∣田尾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喬揮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及陳芊秀各以成峰公司及和隆公司之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和隆公司之110萬元押標金匯票則由吳金廚購買。喬揮公司則與江喜公司就本日開標之「浮圳排水分線等4線改善工程」、「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喬揮公司減價後,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邱順成、張寶貴、陳芊秀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陳靜茹、江朝銘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邱順成、張寶贵、陳芊秀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喬揮公司、和隆公司、江喜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和隆公司 陳芊秀 00000000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現場投遞       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02 年 8 月 14日 1 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 江喜公司 陳靜茹江朝銘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之83%以上 彰化縣∣福興/彰化縣∣埔鹽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江喜公司,洪吉盛通知向春梅、莊志峯各以展鋐公司及成峰公司之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喬揮公司則與江喜公司就本日開標之「浮圳排水分線等4線改善工程」、「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江喜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陳靜茹、江朝銘、向春梅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邱順成、張寶貴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靜茹、江朝銘、向春梅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江喜公司、喬揮公司、展鋐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展鋐公司 向春梅  0000000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現場投遞       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02 年 8 月 13日 1 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 裕豐公司 張炎星 00000000 現場投遞  彰化縣∣埤頭/彰化縣∣二林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裕豐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張炎星則通知詹益章各以成峰公司及鎰隆公司之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投標。和隆公司則與彰原公司、裕豐公司就本日(13日)開標之「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第1次招標因投標之三家廠商投標價均超過底價,經裕豐及鎰隆公司2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而廢標(莊志峯未到場參與開標)。嗣於102年8月21日第2次開標前,洪吉盛受陳冠廷之指示請莊志峯再出牌陪標,製造競標之假象以掩人耳目。第2次開標由裕豐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就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部分】  ⒈核被告張炎星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以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詹益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陳芊秀、謝宗哲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張炎星、詹益章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裕豐公司、鎰隆公司、和隆公司、彰原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就9-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1部分】 ⒈核被告張炎星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 ⒉被告裕豐公司,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現場投遞           鎰隆公司 詹益章 00000000 現場投遞       9 -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1 102 年 8 月 21日 2  裕豐公司 張炎星 0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之83%以上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現場投遞           富鎔公司(王秀芳 )  00000000 現場投遞       1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02 年 10 月 1 日 1 義和圳 幹 線改善工程 健城公司 邱順成張寶貴  0000000 郵寄 ● 搶標 彰化縣∣溪湖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裕豐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張炎星通知陳志強各以成峰公司及万朋土木包工業之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惟本標案因健城公司以郵寄搶標並得標,而未遭洪吉盛等6人攔標,致圍標未遂。  ⒈核被告張炎星、陳志強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渠等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論處。 ⒉被告裕豐公司與万朋土木包工業,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万朋土木包工業 陳志強  0000000 現場投遞           裕豐公司 張炎星  0000000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工程估價單未填寫完整(他卷十二第1頁反面 ) 現場投遞       1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02 年 10 月 8 日 1 十五張 犁支線 四輪三 主給等改善工程 立群公司 柯碧雲柯健發 0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85 %以上 彰化縣∣線西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立群公司,洪建昌通知伸峰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各以伸峰公司、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四股圳等改善工程」、「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立群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柯碧雲、柯健發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林宏銘、許雅淑、詹採銀、江吉存、吳鴻志、洪文福、粘進義、向春梅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柯碧雲、柯健發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伸峰公司 柯孟宗 00000000 郵寄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現場投遞       1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02 年 10 月 8 日 1 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 伸峰公司 柯孟宗  0000000 郵寄 ● 投標價85 %以上 彰化縣∣線西/彰化縣∣和美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伸峰公司,洪建昌通知立群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各以立群公司、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四股圳等改善工程」、「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伸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柯碧雲、柯健發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林宏銘、許雅淑、詹採銀、江吉存、吳鴻志、洪文福、粘進義、向春梅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柯碧雲、柯健發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立群公司 柯碧雲柯健發  0000000 現場投遞       1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02 年 10 月 8 日 1 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祐立公司 林宏銘許雅淑  0000000 郵寄 ● 投標價5-6% 彰化縣∣福興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祐立公司,洪吉盛、吳金廚各通知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各以成峰公司、啟祐公司牌照圍標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四股圳等改善工程」、「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祐立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林宏銘、許雅淑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柯碧雲、柯健發、詹採銀、江吉存、吳鴻志、洪文福、粘進義、向春梅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林宏銘、許雅淑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成峰公司 莊志峯 無押標金(他卷十二第20頁反面) 現場投遞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 現場投遞       1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102 年 10 月 8 日 1 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 澄昱公司 詹採銀江吉存  0000000 郵寄 ● 投標價5-6% 彰化縣∣埔心/溪湖/田尾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澄昱公司,洪吉盛、吳金廚各通知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各以成峰公司、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四股圳等改善工程」、「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澄昱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詹採銀、江吉存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柯碧雲、柯健發、林宏銘、許雅淑、吳鴻志、洪文福、粘進義、向春梅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詹採銀、江吉存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 現場投遞       1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02 年 10 月 8 日 1 四股圳等改善工程 員昇公司 吳鴻志洪文福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5-6% 彰化縣∣線西/和美/伸港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員昇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以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洪文福則找詠捷公司陪標。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四股圳等改善工程」、「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員昇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吳鴻志、洪文福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柯碧雲、柯健發、林宏銘、許雅淑、詹採銀、江吉存、粘進義、向春梅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吳鴻志、洪文福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詠捷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詠捷公司 施詠順 無押標金(他卷十二第29頁反面)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1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02 年 10 月 8 日 1 西圳(sta :6k+500)等改善工程 達鴻公司 粘進義 00000000 郵寄 ● 投標價83 %以上 彰化縣∣秀水/彰化縣∣福興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達鴻公司,粘進義通知林宏銘、許雅淑,洪建昌通知柯孟宗、柯健發,各以祐立、伸峰、立群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四股圳等改善工程」、「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達鴻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粘進義、林宏銘、許雅淑、柯碧雲、柯健發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詹採銀、江吉存、吳鴻志、洪文福、向春梅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粘進義、林宏銘、許雅淑、柯碧雲、柯健發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展鋐、立群、伸峰、祐立、澄昱、員昇、達鴻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祐立公司 林宏銘許雅淑 00000000 郵寄           伸峰公司 柯孟宗 00000000 郵寄           樺隆公司  00000000 郵寄           立群公司 柯碧雲柯健發 00000000 現場投遞       1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02 年 10 月 15 日 1 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 裕豐公司 張炎星 0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83 %以上 彰化縣∣溪州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裕豐公司,張炎星通知莊志峯,吳金廚通知葉明杰、邱芳齊各以成峰、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裕豐公司則與達鴻公司就本日開標之「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 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裕豐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張炎星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粘進義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邱芳齊、葉明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張炎星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裕豐公司、達鴻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0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0 郵寄       1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102 年 10 月 15 日 1 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 達鴻公司 粘進義 00000000 郵寄 ● 投標價83 %以上 彰化縣∣福興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達鴻公司,粘進義通知林宏銘、許雅淑,吳金廚通知葉明杰、邱芳齊各以祐立、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裕豐公司則與達鴻公司就本日開標之「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達鴻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粘進義、林宏銘、許雅淑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張炎星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邱芳齊、葉明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粘進義、林宏銘、許雅淑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達鴻公司、祐立公司、裕豐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0 現場投遞           祐立公司 林宏銘許雅淑 00000000 現場投遞       1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102 年 11 月 15 日 1 山腳中 排二災 害復建 工程 鎰隆公司 詹益章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83 %以上 彰化縣∣大城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鎰隆公司,洪吉盛通知葉明杰及邱芳齊,詹益章通知張巧奉、許瑞文,各以啟祐、巧奉、勝美公司 之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立橋公司則與鎰隆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莿仔埤圳第7支線末流段等災害復建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鎰隆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詹益章、張巧奉、許瑞文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王文政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邱芳齊、葉明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詹益章、張巧奉、許瑞文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鎰隆公司、巧奉公司、勝美公司、立橋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巧奉公司 張巧奉  0000000 現場投遞           勝美公司 許瑞文  0000000 現場投遞           日元公司   0000000 郵寄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無公司登記及完稅證明文件(他卷十二第47頁反面) 現場投遞       2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102 年 11 月 15 日 1 莿仔埤圳第7支線末流 段等災害復建工程 立橋公司 黃元慶王文政  0000000 現場投遞 ● 彰化縣∣溪州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由陳冠廷指定給王文政,王文政再向黃元慶借用立橋公司投標,陳清溪則找林冬戶以權洋公司牌照配合陪標,吳金廚則通知葉明杰及邱芳齊以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立橋公司則與鎰隆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莿仔埤圳第7支線末流段等災害復建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立橋公司以最低價得標。王文政順利得標後,應支付之圍標費用由王文政自行給付給陳冠廷。  ⒈核被告王文政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罪嫌。被告林冬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嫌。被告黃元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容許他人借用其本人名義投標之罪嫌。被告詹益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嫌。被告王文政、林冬戶、詹益章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邱芳齊、葉明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王文政所犯上開三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立橋公司、權洋公司、鎰隆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權洋公司 林冬戶  0000000 現場投遞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無公司登記及完稅證明文件(他卷十二第56頁反面) 現場投遞       2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102 年 11 月 19 日 1 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5% 彰化縣∣大城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成峰公司,洪吉盛通知張巧奉、吳金廚通知葉明杰、邱芳齊,各以巧奉、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巧奉、成峰、展鋐、勝美、漢益公司就本日開標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慶豐東圳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成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張巧奉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向春梅、許瑞文、鄭長聰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張巧奉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巧奉、成峰、展鋐、勝美、漢益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巧奉公司 張巧奉  0000000 郵寄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 現場投遞       2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102 年 11 月 19 日 1 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5% 彰化縣∣大城 本標案原内定得標廠商為漢益公司,洪吉盛通知莊志峯、吳金廚通知葉明杰、邱芳齊,各以成峰、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巧奉、成峰、展鋐、勝美、漢益公司就本日開標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慶豐東圳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嗣鄭長聰於開標前一日決定不承作本標案,輿洪吉盛商討後,改由成峰公司為内定得標廠商,漢益公司配合圍標改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案圍標後,順利由成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鄭長聰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向春梅、張巧奉、許瑞文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鄭長聰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巧奉、展鋐、勝美、漢益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漢益公司 鄭長聰  0000000 現場投遞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 現場投遞       23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102 年 11 月 19 日 1 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 展鋐公司 向春梅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84 %以上( 50萬 ) 彰化縣∣竹塘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展鋐公司,向春梅通知許瑞文及詹益章,吳金廚通知葉明杰、邱芳齊,各以勝美、鎰隆及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巧奉、成峰、展鋐、勝美、漢益公司就本日開標之「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慶豐東圳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展鋐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向春梅、許瑞文、詹益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張巧奉、鄭長聰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向春梅、許瑞文、詹益章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巧奉、展鋐、勝美、漢益、鎰隆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勝美公司 許瑞文  0000000 現場投遞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投標廠商聲明書不符(他卷十二第75頁反面) 現場投遞           鎰隆公司 詹益章  0000000 郵寄       2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103 年 4 月 8 日 1 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 進安公司 梁正安  0000000 郵寄 ● 投標價83 %以上 彰化縣∣秀水/福興 本標案之内定標廠商為進安公司,洪吉盛通知葉明杰、邱芳齊及莊志峯,各以佳煒、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進安、裕豐、健城、勝美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台灣溝圳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進安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梁正安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張炎星、邱順成、張寶貴、許瑞文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梁正安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進安、裕豐、健城、勝美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佳煒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標價清單無標價(他卷十二第97頁反面)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25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103 年 4 月 8 日 1 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 裕豐公司 張炎星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84 %以上 彰化縣∣溪州 本標案之内定標廠商為裕豐公司,洪吉盛通知陳志強、葉明杰、邱芳齊及莊志峯,各以万朋土木包工業、佳煒、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進安、裕豐、健城、勝美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台灣溝圳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裕豐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張炎星、陳志強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梁正安、邱順成、張寶貴、許瑞文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張炎星、陳志強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進安、裕豐、健城、勝美公司及万朋土木包工業,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万朋土木包工業 陳志強  0000000 現場投遞           佳煒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標價清單無標價(他卷十二第101頁反面)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2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103 年 4 月 8 日 1 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 健城公司 邱順成張寶貴  0000000 郵寄 ● 投標價83 %以上 彰化縣∣埤頭 本標案之内定標廠商為健城公司,洪吉盛通知葉明杰、邱芳齊及莊志峯,各以佳煒、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進安、裕豐、健城、勝美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台灣溝圳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健城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邱順成、張寶貴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張炎星、梁正安、許瑞文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邱順成、張寶貴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進安、裕豐、健城、勝美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佳煒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標價清單無標價(他卷十二第106頁反面)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2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103 年 4 月 8 日 1 台灣溝圳等改善工程 勝美公司 許瑞文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5% 彰化縣∣秀水/彰化縣∣福興 本標案之内定標廠商為勝美公司,洪吉盛通知葉明杰、邱芳齊及莊志峯,各以佳煒、成峰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進安、裕豐、健城、勝美公司就本日開標之「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台灣溝圳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勝美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許瑞文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張炎星、梁正安、邱順成、張寶貴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莊志峯、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許瑞文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進安、裕豐、健城、勝美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百里公司   0000000 郵寄           佳煒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標價清單無標價(他卷十二第110頁反面) 現場投遞           成峰公司 莊志峯  0000000 現場投遞       28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103 年 10 月 1 日 1 義和新圳小給六等改善工程 百里公司   0000000 現場投遞 ● 搶標 彰化縣∣埔鹽 本標案由張啟晃、廖德明之共同友人蕭勝豪,透過彰化水利會之某不詳之人與陳冠廷聯繫,並協議本標案由太鼎公司為内定得標廠商,張啟晃請廖德明、廖小貞以立澄公司牌照陪標,吳金廚通知葉明杰、邱芳齊以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太鼎公司與和隆公司就本日開標之「義和新圳小給六等改善工程」、「義和三圳第一分線二小給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嗣本標案因百里公司低價搶標而未能得逞。嗣後陳冠廷認陳信億破壞其所策劃之圍標計畫,而指示洪建昌偕同許俊男向陳信億索討15萬元,嗣一個月後,陳信億給付含百里公司低價搶標同日開標之「義和三圳第一分線二小給等改善工程」總計10萬元給洪建昌。  ⒈核被告張啟晃、廖德明、廖小貞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未遂罪嫌。被告張啟晃與陳芊秀另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張啟晃、廖德明、廖小貞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太鼎、立澄、和隆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立澄公司 廖德明廖小貞  0000000 郵寄           太鼎公司(王振山 ) 張啟晃  0000000 現場投遞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 現場投遞       29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103 年 10 月 1 日 1 義和三圳第一分線二小給等改善工程 百里公司   0000000 現場投遞 ● 搶標 彰化縣∣福興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和隆公司,陳芊秀則請黃健展以成金公司牌照陪標,另透過綽號「大腳」之男子請許銘峰以堡隆公司之牌照陪標,堡隆公司之押標金則由顏金地購買。太鼎公司與和隆公司就本日開標之「義和新圳小給六等改善工程」、「義和三圳第一分線二小給等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惟本標案因百里公司低價搶標而未能得逞。嗣後陳冠廷認陳信億破壞其所策劃之圍標計畫,而指示洪建昌偕同許俊男向陳信億索討15萬元,嗣一個月後,陳信億給付含百里公司低價搶標同日開標之「義和新圳小給六等改善工程」總計10萬元給洪建昌。  ⒈核被告陳芊秀、許銘峰、黃健展,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未遂罪嫌。被告陳芊秀另與被告張啟晃與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之罪嫌。渠等與陳清、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蔡燿州、陳清溪、許俊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芊秀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和隆、堡隆、成金、太鼎公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和隆公司 陳芊秀  0000000 現場投遞           堡隆公司 許銘峰顏金地  0000000 郵寄           成金公司 黃健展  0000000 郵寄       30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103 年 12 月 23 日 1 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 和隆公司 陳芊秀  0000000 現場投遞 ● 投標價5-7% 彰化縣∣埔鹽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和隆公司,陳芊秀請黃健展以成金公司牌照陪標,另透過綽號「大腳」之男子請許銘峰以堡隆公司牌照陪標,堡隆公司之押標金則由顏金地購。和隆公司、進安公司就本日開標之「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新庄子排水  中上游段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和隆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陳芊秀、許銘峰、顏金地、黃健展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又被告陳芊秀、梁正安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芊秀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和隆、堡隆、成金、進安公司,均係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堡隆公司 許銘峰顏金地  0000000 郵寄           成金公司 黃健展  0000000 現場投遞       3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103 年 12 月 23 日 1 新庄子排水中上游段改善工程 進安公司 梁正安  0000000 郵寄 ● 投標價5-7% 彰化縣∣埔鹽 本標案之内定得標廠商為進安公司,洪吉盛通知林宏銘、葉明杰、邱芳齊各以祐立、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投標。和隆公司、進安公司就本日開標之「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新庄子排水中上游段改善工程」各内定得標一標,非屬其内定得標之標案,則互不投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進安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⒈核被告梁正安、林宏銘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被告陳芊秀所為,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之罪嫌。渠等與陳冠廷、洪吉盛、洪建昌、葉明杰、邱芳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梁正安、林宏銘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協議圍標罪論處。 ⒉被告和隆、進安、祐立公司,均係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祐立公司 林宏銘  0000000 現場投遞           啟祐公司 葉明杰邱芳齊  0000000 現場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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