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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月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月琴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蔡月琴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為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罪,該2罪犯罪至101年6月6日查獲為止,期間有部分重疊、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月琴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99年1月起至101年6月6日查獲止 95年間起至101年6月6日查獲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540、15869 、26556號、102年度偵字第9173、9193、9194、12816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6112號;併案案號: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續字第54號、臺南地檢104年度營偵字第1808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2234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540、15869 、26556號、102年度偵字第9173、9193、9194、12816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6112號;併案案號: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續字第54號、臺南地檢104年度營偵字第1808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22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4年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108年重金上更一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5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110年台上字第24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8月15日 110年5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72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9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9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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