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柏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柏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柏嘉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書附表所載各罪之犯罪日期以提領時間為據,尚有未洽,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㈡受刑人因犯詐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04號、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25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32頁);附表編號2 至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18號、109年度訴字第241號、109年金訴字第46號、本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455、1457、1458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08、4309、4310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98頁),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計算式=1 年3 月+1 年9 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並未提出任何意見表達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柏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劉柏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08/23、 108/08/26 108/08/21、 108/08/26 108/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8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636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63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12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455號等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55號等 判決日 期 109/11/12 109/12/30 109/12/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231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308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 第4308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10/07/22 110/07/07 110/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5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9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2至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08/28 108/08/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636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63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455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55號等 判決日 期 109/12/30 109/12/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4308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 第4308號等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07/07 110/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292號 編號2至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