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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9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許文碩

上訴人
即原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嘉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章育維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之刑事聲請上訴狀,併提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同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及證物。爰聲明請求判決如同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 項之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83號判決意旨參照)。倘無合法之刑事訴訟上訴,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即非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規定,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被告等自訴毀損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等無罪。原審乃就上訴人即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上開刑事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前開刑案部分,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而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而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有上開案卷及判決書在卷可稽。則本件上訴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對刑事訴訟之合法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為合法,而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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