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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7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許文碩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簡瑞益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簡瑞益(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執行刑裁定雖屬法院裁量範圍,但仍應受外部界限、內部界限之限制,新法施行廢除連續犯後,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避免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否則即有違公正公平及比例原則。原裁定就抗告人各次犯行所定之執行刑,參諸各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案例,顯有過重情形。懇請審酌抗告人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幾近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撤銷原裁定,重新為公平合理之適當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2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48年8月以下【惟依法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參照)】,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3年2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編號1至5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編號6至7部分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0年,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3年2月,已再減去有期徒刑6年10月,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㈡按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查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各該犯罪應非偶發性,而以其該各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尚符合實現刑罰公平性及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至抗告人所引其他案例定執行刑之狀況,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簡瑞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7.12.29 107.12.25、 108.01.05 107.03.0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5號等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5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5號  判決日期 109.01.21 109.01.21 109.02.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8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4.29 109.04.29 109.05.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63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63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3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運輸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8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13 108.05.13 108.03.0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042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042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13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9.08.06 109.11.26 110.02.0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13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10.15 109.12.23 110.03.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8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9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06號(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7    罪          名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犯  罪  日  期  108.03.0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0.02.0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03.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06號(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78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