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健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4月1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詐欺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起訴及以108年度偵字第12861號追加起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1、46號第一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受刑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號、第181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其等偵查案號均應為「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等」,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應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號、第181號」,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附表編號4將偵察機關年度案號欄記載為「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5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欄均記載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號」,係屬漏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欺罪,犯罪日期為「108年1月17日」,有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號、第18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按,聲請書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記載為「108年1月18日」,應係誤載,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㈡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 年4 月1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 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號、第18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5日 108年1月16日 108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8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5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5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73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18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1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8日 109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73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18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181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9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6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2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22號 編號2至4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5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1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3、181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22號 編號2至4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