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瑩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瑩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瑩瑩因詐欺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葉瑩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共17罪) 有期徒刑1年11月(共4罪) 有期徒刑2年5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6.10.23(2次)、 106.10.25、 106.10.27、 106.11.05、 106.11.14、 106.11.20、 106.12.06、 106.12.12、 106.12.18(2次)、 106.12.22、 106.12.25、 106.12.29、 107.01.01、 107.01.05、 107.01.17 106.10.29、 106.12.05、 106.12.19、 107.01.07 106.10.19、 106.1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等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等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號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號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01.21 109.01.21 109.01.2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11 109.06.11 109.06.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67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67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67號 附表:受刑人葉瑩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70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6.10.19~106.12.14扣除106年10月19日、23日、25日、27日、29日、106年11月5日、14日、20日、106年12月5日、6日、12日及106年12月16日至107年1月18日扣除106年12月18日、21日、22日、19日、25日、29日、107年1月1日、5日、7日、17日 106.10.18 106.03.25~106.05.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等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1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4號 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697等號 判決日期 109.01.21 109.09.30 110.02.25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 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697等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11 109.10.28 110.05.10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67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46號(編號1-5定刑4年4月;110執更助23號執行中)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96號(執行期滿日11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