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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勳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文勳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7月8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撤銷發回,並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1號判決撤銷改判,惟仍維持相同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0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本案除如附表編號3所示非法持有子彈之1罪外,其餘各次所犯則均屬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於民國106年11月間之短期內所為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共計40罪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文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11.17 106.11.18 106.11.18  106.11月某日~ 107.05.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57、7977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57、797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 第1151號 107年度訴字 第1151號 108年度訴字 第133號  判決日期 107.11.30 107.11.30 108.10.22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 第1151號 107年度訴字 第1151號 108年度訴字 第1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1.14 108.01.14 108.11.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6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6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6552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1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1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6.11.21~106. 11.27(12次) 106.11.22~106. 11.27(15次) 106.11.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362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362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3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判決日期 108.10.31 108.10.31 108.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1.26 108.11.26 108.11.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10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10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10號   編號4~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犯罪日期  106.11.22~106. 11.24(3次) 106.11.23(2次) 106.11.17~106. 11.18(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362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362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61、2017、2078、22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2613號  判決日期 108.10.31 108.10.31 109.02.11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 第26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1.26 108.11.26 109.03.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10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10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70號   編號4~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6.11.17~106.11.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61、2017、2078、22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0.03.0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5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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