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中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中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中信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附表編號10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6.3.16、106.5.26」,附此敘明。
附表:受刑人劉中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劉中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劉中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劉中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7.31 106.7.31 106.7.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7599、19941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7599、19941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17599、199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判決日期 106.10.20 106.10.20 106.10.2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31 107.1.31 107.1.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37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37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37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6.21 106.7.21(2次) 106.1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2444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27863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17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89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385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判決日期 107.3.19 107.4.12 107.8.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89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385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4.23 107.5.15 107.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98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678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11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4罪) 犯罪日期 105.4.5 106.7.14 105.7.00 000.7.00 000.10.14 105.8.15(2次) 105.11.8 106.10.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32784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32784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3278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7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7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72號 判決日期 108.5.14 108.5.14 108.5.1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29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29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2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3.26 109.3.26 109.3.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66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66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66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3.16 106.5.26 106.5.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32784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3278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72號 110年度金上更二字 第75號 判決日期 108.5.14 110.8.2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298號 110年度金上更二字 第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3.26 110.9.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66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9執更3824)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