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心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心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心恬(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 年2 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110 年2 月26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編號1、2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藍心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21日為警採集尿液時起│108年5月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738號 │偵字第3000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184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384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 │109年7月15日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184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384號 ││決├────┼──────────────┼──────────────┤│ │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 │109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罰金或易服社│ │動 ││會勞動之案件│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執緝 ││ │字第1130號(已執行完畢) │字第315號(併同署109年度執字││ │ │第1238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