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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鄭永玉許文碩周莉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嘉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嘉谷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顏嘉谷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顏嘉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2罪) 有期徒刑7月 (共23罪) 有期徒刑7月 (共3罪)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4日、 107年11月11日 107年11月12日(4次)、 107年11月3日、 107年11月7日(2次)、 107年11月11日、 107年11月10日(3次)、 107年11月13日( 5次)、 107年11月9日(2次、 107年11月14日(5次) 106年3月間至106年4月27日止、 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91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91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111年3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1日 110年10月21日 111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31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31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3-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月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24日 106年7月24日 106年7月24日~106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4日~106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48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