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若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若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若晨(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稱:無意見等語,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罰金刑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277、12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若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2日 109年2月2日 109年2月8日 109年4月7日 109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6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33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33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7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9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7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日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5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1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95號(附表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編 號 4 罪 名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33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5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95號(附表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