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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吳進發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若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若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若晨(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稱:無意見等語,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罰金刑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277、12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若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2日 109年2月2日    109年2月8日   109年4月7日   109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6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33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33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7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9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7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日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5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1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95號(附表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編          號  4   罪     名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33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1277、12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5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95號(附表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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