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7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呂憲宗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第一次撤銷發回後,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 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公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三、經查:
㈠原審就抗告人即受刑人呂憲宗(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詳如附件二所載,下稱附表)所示各罪,以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而為整體評價後,在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1月以上,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2年(384月)以下,並受內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刑及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6月(10年1月、10月、7月)總和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並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且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減輕,核無違法或不當。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為抗告。然他案之量刑,因個案情節不同,侵害法益互異,自不得比附援引,無從作為原審酌定之刑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又原審准許檢察官之聲請,因而裁定之應執行刑,總共計有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而該編號1至16所示各罪總和為32年(384月),並以此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抗告人所稱附表編號1至16(抗告狀誤載為14)所示有期徒刑加總為105月,原審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已多於前揭各編號加總之刑度等語,經核實與前揭各編號宣告刑加總刑度為384月之事實有違,抗告人或係誤認附表編號2、5、6、7、9、10、11、12單一編號均僅係單一罪刑,然前揭各編號中實際上盧列各2罪、5罪、8罪、2罪、4罪、8罪、5罪、3罪,致刑度加總有誤,更進而誤認原審定應執行刑有高於宣告刑之情。抗告人此部分抗告理由,難認有據。
㈢本院再審酌附表所示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其中最低為編號二5至7所示約0.00000000,如以該折算比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定其應執行刑,約為9年3月,雖低於原審所定應執行刑9年10月。然觀諸抗告人就附表編號5至7所犯均為竊盜案件,且時間集中於108年10月16日至29日,法院就此數罪於定應執行刑給予量刑上刑罰優惠,固屬有據。然本案
害、編號8、14所示詐欺、編號15所示偽造文書、編號16所示業務侵占,犯罪型態不同,罪質互異,並無與所犯竊盜犯行有時間上之密接性,尤其編號8所示詐欺犯行係於105年3月間所犯,編號14所示詐欺犯行係於107年8月間所犯,編號1所示過失傷害犯行係於108年1月間所犯,與其餘竊盜犯行不僅罪質有異,間隔時間亦久,兼衡罪責應為相當,犯罪與刑罰亦應合比例,就此部分不宜給予抗告人過度之刑罰優惠。準此,原審所定應執行刑9年10月,固略高於有期徒刑9年3月,然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及審酌被告所陳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致其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認原審定其應執行總刑度有期徒刑9年10月,尚屬妥適。否則不論犯罪型態、案件罪質、侵害法益輕重及各犯行時間之間隔,如犯越多罪,而給予更多優惠,反而有鼓勵犯罪之嫌。
㈣綜上,原審業已考量抗告人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經核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尚屬妥適,其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目的,亦無違比例原則。是抗告人徒憑己意指摘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抗告狀 附件二: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7日 108年8月30日 108年9月24日 108年9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9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96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34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34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563號(編號1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年度執更字第5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407號(編號1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年度執更字第5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407號(編號1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年度執更字第531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5罪) 有期徒刑10月(8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日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16日(2次) 108年10月17日(2次) 108年10月21日(2次) 108年10月23日(2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9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14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144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度易字第4016號,應予更正)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度易字第4016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7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73號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應予更正)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應予更正)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7日 109年4月13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9月15日,應予更正) 109年4月13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9月15日,應予更正)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407號(編號1至4執行有期徒刑1年,109年度執更字第5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625號(編號5、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625號(編號5、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4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0日 105年3月間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21日 109年3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14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度易字第4016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6日 109年12月10日 109年9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 (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3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9月15日,應予更正) 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625號(編號5、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44號(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8罪) 有期徒刑8月(5罪) 有期徒刑7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1日 109年3月11日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22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109年度易字第614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44號(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44號(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44號(編號9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詐欺(聲請意旨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7日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27日 107年8月24日 108年9月4日後3、4日間某時許 108年9月27日凌晨2時26分許起至108年11月26日下午3時許止之間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5日 109年12月25日 109年12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3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3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3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16 罪 名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間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5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