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信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信志(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5頁),及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信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11.03-109.11.04 ①109.10.31-109.11.04 ②109.11.02-109.11.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04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9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9號 判決日期 110.10.29 110.10.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號 確定日期 111.01.20 111.01.20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6號 (編號1、2經臺南高分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3 4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11.02-109.11.03 109.11.02-109.11.03 109.11.02-109.11.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64號 判決日期 111.03.31 111.03.31 111.03.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6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64號 確定日期 111.05.02 111.05.02 111.05.02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86號 (編號3至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