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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意聰田德煙周瑞芬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瑞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瑞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瑞榮(下稱受刑人)因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亦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訊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傷害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瑞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7日 110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40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38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6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017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907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2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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