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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羅國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董南豪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則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1至5備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由其收受後,嗣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此有卷附該函(稿)、刑事紀錄科囑託送達文件表稿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3至118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董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3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02月22日 110年02月20日 110年03月13日 110年03月06日 110年03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038、2531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038、2531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62、331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110年度易字第78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111年06月0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110年度易字第783號  確定日期 111年01月11日 111年01月11日 111年07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50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1聲字3158號裁定應執行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50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1聲字3158號裁定應執行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02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1聲字3158號裁定應執行徒刑2年6月)
【附表】受刑人董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10年04月23日 110年03月18日 110年0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0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7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57、196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17日 111年07月21日 111年0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  確定日期 111年07月19日 111年08月31日 111年0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09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1聲字3158號裁定應執行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73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1聲字3158號裁定應執行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10號(編號6至8,判決未定應執行刑)
【附表】受刑人董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5日前1至2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57、1965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57、196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25日 111年0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74號   確定日期 111年09月21日 111年0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10號(編號6至8,判決未定應執行刑)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10號(編號6至8,判決未定應執行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220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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