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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吳進發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幸聖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幸聖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幸聖智(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4、6、8至1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稱:其所犯皆為詐欺罪,犯案手法及時間相同,因檢察官分別起訴致量刑顯有歧異,並請求考量其家庭狀況等語,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3、4部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9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10至13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8號、463號、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14部分,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8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15至17部分,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號、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8、18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14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其中附表編號8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判決上訴駁回先行確定,並就附表編號18部分撤銷發回,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聲請書附表編號3、4誤載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法院、附表編號7誤載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附表編號8誤載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2月部分,均予更正或刪除如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幸聖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7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9日     (4次) 106年7月7日至10日 106年7月2日     (2次)  106年7月3日     (2次) 106年7月3日至4日  106年7月4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503號等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503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9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7年度訴字     第359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7年度訴字     第3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9月24日  107年9月24日  107年12月17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721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新竹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1429號 (附表編號3至4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28日  106年3月2日  106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0938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6228號等    雲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622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     第359號    107年度易字     第449號    107年度易字     第44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     第359號    107年度易字     第449號    107年度易字     第4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7日  108年3月11日  108年3月11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1429號 (附表編號3至4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6月)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4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4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15日  107年4月13日  106年7月8日     (4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22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13、905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     第117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14號    109年度訴字     第36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9日 108年11月12日 109年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     第1171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289號    109年度訴字     第3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4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6月18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09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15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3436號 (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8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9日     (2次)   107年4月13日     (5次)  107年4月18日 107年4月19日     (2次) 107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46號等   彰化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6046號等  彰化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60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63、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63、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63、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63、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63、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63、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19號(附表編號10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15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9日   106年7月9日 (2次)   106年7月11日     106年7月8日 (5次)    106年7月10日 (4次)    106年7月11日 (2次) 106年7月11至12日  106年7月13日 (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46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01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63、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    108年度訴字     第781號    108年度訴字     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30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8、463、708號、109年度訴字第396號    108年度訴字     第781號    108年度訴字     第12、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6日  109年9月4日  109年10月6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19號 (附表編號10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7501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17號 (附表編號15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8日   106年7月12日    106年7月11日    107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號等   雲林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4941號等 彰化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6413、90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     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     第12、40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   字第286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1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     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     第12、40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36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6日  109年10月6日  110年6月2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17號(附表編號15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4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2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