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21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靜琪黃小琴柯志民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志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法院處理應執行刑案件之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仍應受內部界限、外部界限限制及遵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況以現行刑事政策,非只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教化功能,可認原裁定有不適法及違反比例原則、刑罰罪責相當原則情事,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詐欺取財、加重竊盜、毀損、持有第一級毒品、違反保護令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抗告人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出具書面同意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同意放棄聲請易科罰金之利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係在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9年6月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又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7、編號8所示之罪部分,業經分別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5月,其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8月,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7月,復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至明。原裁定已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抗告人之意見,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經核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要屬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應予維持。

㈡抗告意旨雖執前詞主張原審所定執行刑過重,惟按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並不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量結果,遑論不同被告所犯之不同類型案件。尚難以個案之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尚無從引用本案判決或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6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審所定之執行刑,既無何濫用裁量權或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即不得僅憑本案定應執行刑裁量所定之刑期,與抗告人認知之另案量刑結果有所差異,即率指原裁定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況各定執行刑案件與本案間之案情本有不同,自難比附援引。從而,抗告人以與本件無關之他案,就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任意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為違法不當,請求重新從輕定其應執行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王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①詐欺取財 ②侵入住宅竊盜 ③侵入住宅竊盜 ④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④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5月28日 ②111年7月9日 ③111年9月23日 ④111年9月24日  111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96、2197、2198、21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96、2197、2198、21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5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72號   附表編號1至7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3 4 5 侵入住宅竊盜 ①竊盜 ②毀損他人物品 ③違反保護令 ④竊盜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111年5月22日 ①111年6月7日 ②111年6月7日 ③111年6月26日 ④111年6月27日 111年10月中旬某日至同年11月1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1月14日,應予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ll年度偵緝字第2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ll年度偵緝字第2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5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易字第59號,應予更正) 112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27日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18號 附表編號1至7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6 7 8 違反保護令 ①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②侵入住宅竊盜 ①竊盜 ②竊盜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111年9月15日 ①111年6月15日 ②111年9月7日 ①111年6月25日 ②111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75、6845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l2年度偵字第4075號,應予補充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56、17593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2年度偵字第15456號,應予補充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576號 112年度易字第920號 112年度簡字第815號 112年3月31日 112年5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2年5月2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1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558號 附表編號1至7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附表8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21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