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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紀佳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秋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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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臺高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12年12月5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5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之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之部分,業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之部分,業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03號、第7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6之部分,業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附表編號8之部分,業經臺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之部分,業經臺高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如附表編號11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月確定,有上開各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其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01頁),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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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27次) 1年4月(4次) 1年2月(6次) 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9/27-109/10/25、 109/9/20-109/10/22、 109/10/4-109/10/22、 109/10/13-109/10/15 109/9/23、 109/10/11 109/10/15、 109/10/1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29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953號、第20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50號等 110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  判 決  日 期 110/4/29 110/10/6 110/10/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50號等 110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6/22 111/1/11 110/11/30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撤緩字第4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2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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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4月、 1年2月(7次)、 1年3月(6次)、 1年1月 有期徒刑 1年1月(3次)、 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 1年1月(3次)、 1年3月(2次)、 1年2月(2次)、 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10/2、 109/10/6-109/10/24、 109/10/18-109/10/24、 109/10/17 109/9/29-109/10/18、 109/10/18(3次) 109/10/18(3次)、 109/10/18(2次)、 109/10/18(2次)、 109/10/2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472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7號、第1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6號等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03號、第77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 決  日 期 110/11/11 111/2/14 111/3/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6號等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03號、第77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2/8  111/6/13 111/5/11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2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13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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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 1年3月、 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11/20 109/10/14、 109/10/15、 109/10/16 109/11/1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19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1/5/30 112/2/13 112/5/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19號等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6/30  112/3/14 112/6/13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8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94號  
==========強制換頁==========
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2月(3次)、 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 1年1月(3次)、 1年(3次)  犯  罪   日  期  109/11/12(3次)、109/11/13(2次)、109/11/15(1次) 109/1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8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   判 決  日 期 112/6/27 112/9/1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2/8/2  112/10/18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1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12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9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