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韋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6月1日112中分慧刑儉112聲1099字第05192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7頁、第159頁、第161至162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罪) 犯 罪 日 期 108.12.28(5次) 109.02.06 109.02.21(2次) 109.02.12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 232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72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1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72、 2085號、111年度上易字 第791號 判 決 日 期 110.10.26 111.11.24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87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72、 2085號、111年度上易字 第79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2.16 111.11.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2779號 (編號1曾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974號 (編號2、4曾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01.03(4次) 108.12.31 109.01.02 109.02.05 109.02.28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 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72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5、14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72、 2085號、111年度上易字 第791號 判 決 日 期 111.05.26 111.11.24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5、14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6.28 112.04.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2055號 (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6084號 (編號2、4曾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