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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國忠高文崇李雅俐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國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未明列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然參照現行(即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及立法意旨,於此情形,仍自應適用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4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又如附表編號3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5至7部分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異同、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其非難可責重複程度,犯罪時間之間隔、次數,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各罪之刑期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如附表編號6、7部分,前分別經裁定或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4及如附表編號6、7「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復斟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於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請求從輕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及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前固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因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故依法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成年人與少年同犯傷害 共同犯強制未遂 肇事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6/06/13 107/1/22 107/02/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2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65號 臺中地檢107偵字第144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552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0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07/06/22 108/03/28 108/05/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552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0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1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9/19 108/05/04 108/06/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4定刑1年1月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90號(1-4定刑1年1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36號(1-4定刑1年1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956號,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另併科罰金刑,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10/10 106年10月初某日至106/10/10 107/0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57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57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緝第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等 110年度上訴字第1159號  判決日期 110/01/14 110/01/14 110/11/23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4098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14 110/08/04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19號(1-4定刑1年1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57號 編號6、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25號)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0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59號    判決日期 110/11/23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6、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2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09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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