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詠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詠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詠翔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4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5、6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2年3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2年3日29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1、175-178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其中如附表編2、3、5、6均為詐欺取財罪,雖均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但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為104年7、8月間,如附表編號5、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則為108年9月間,可認受刑人在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起訴後法院審理期間,再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各罪,其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周詠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3次) 犯罪日期 105.12.25. 104.07.06. 104.07.16.及104.07.19.(2次)、 104.08.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154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152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1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51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08.08.29. 109.02.05. 110.08.17.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最高法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14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28. 110.02.18. 110.09.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9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9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98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附表:受刑人周詠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06.08. 108.09.23.、 108.09.23.、 108.09.26.、 108.09.26. 108.09.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40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4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84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61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61號 判決日期 111.04.25. 111.11.30. 111.1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84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61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6.07. 112.01.03. 112.01.0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7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35號 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