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靜琪黃小琴柯志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進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進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進益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7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13年7月18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填寫意見「因被告已全認罪,請求從輕量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顯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附表編號2、3、5所示案件前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年4月、2年(及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63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95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葉進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04/07-110/04/10 112/01/11 111/12/27-111/12/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201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755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80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10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 第983號  判決日 期 112/02/20 112/10/16 112/11/0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72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10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 第98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05/04 112/11/22 112/12/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79號(定執行刑1年7月)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21號)(定執行刑1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2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2次 併科新臺幣10000元1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7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犯罪日期  111/12/16-111/12/24 111/12/19-112/01/03 111/12/21-112/02/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3939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6039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68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6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46號 112年度訴字 第347號  判決日 期 112/12/29 112/12/14 112/12/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6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46號 112年度訴字 第34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1/30 113/01/26 113/0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356號)(定應執行刑2年併科4萬元)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221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10/07 111/07/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6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3號   判決日 期 113/03/07 113/05/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4/15 113/07/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3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8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