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蔡名曜鄭永玉林宜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昱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是倘受刑人未向檢察官請求,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如遇有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以其聲請之程式違背規定,將該聲請予以駁回,始符合該法之本旨。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之。茲檢察官未經受刑人之聲請,逕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表明其還有另案,希望全部執行指揮書到齊後,再一起合併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01月20日  111年01月21日  111年01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07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   確定日期 112年05月11日  112年05月11日  112年09月07日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0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2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   確定日期 112年09月1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1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