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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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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裕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裕成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3年5月6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從輕量刑等語,有受刑人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罪態樣、侵害均為社會法益、犯罪時間於110年6月30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各罪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定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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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廖裕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10萬元 犯罪日期  110.12.14.~110.12.16. 110.06.30. 111.04.18.~111.04.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4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94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6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4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3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67號  判決日期 111.12.30. 112.10.17. 112.11.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4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3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2.15. 112.12.25. 113.01.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57號(112年執再助14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9號(中檢113年執助字第659號)
附表:受刑人廖裕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20萬元   犯罪日期  110.12.13.~110.12.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31號    判決日期 112.12.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4.1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5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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