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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鏗普黃齡玉周淡怡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云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云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云芸(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3年9月11日親自簽名回覆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13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呂云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0日(7次) 109年11月7日(9次)  109年10月9日(1次) 109年10月10日(3次)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84、26843、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0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05、176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39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8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420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389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2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24日 112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373號(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2號)。 ㈠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373號(原同署113年度執字第2646號)。 ㈠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373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9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8次) 109年11月13日(1次) 109年11月15日(2次) 109年1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503號、110年度偵字第5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61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9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月11日 113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373號(原同署113年度執字第1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7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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