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趙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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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趙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趙炘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洪趙炘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5月23日113中分慧刑竟113聲688字第04920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53至257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3月8日以113年度抗字第8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6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2、5至7各罪均屬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編號3至4之罪均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身心健康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按受刑人所為詐欺犯行均係集中於110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11日之間,販賣毒品案件則於同一日所為),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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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10.06.23 110.06.29 110.0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6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6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45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36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36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056號 判決 日期 111.05.10 111.05.10 111.07.1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3224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3224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478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7.20 111.07.20 111.10.0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93號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058號) 編號1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006號) ==========強制換頁==========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0.01.02 110.07.09 (16次) 110.07.11 (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4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2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93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05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661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 第244號 判決 日期 111.07.14 112.02.07 112.03.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44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661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 第244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10.05 112.03.06 112.05.02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09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0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79號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至6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006號) ==========強制換頁==========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犯罪日期 110.07.10 110.07.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3101號 判決 日期 113.01.2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310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3.02.2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04號 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